疫情期間,代理機構現場開標要注意什么?
【有問有答】
疫情期間,代理機構現場開標要注意什么?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有人進行業務咨詢:疫情期間,自有場所的代理機構能否現場開標?某地規定,特殊時期不建議開標,如確有需要應向代理機構所在地區的應急指揮部報備同意才可以,但是當地應急指揮部答復稱不需要他們批準,應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報備,這樣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只要疫情防控未終止,非緊急而必要的采購項目,是不建議開標的。對于確需開展的項目,要在釆購活動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業內人士羅道勝表示。
“事實上,財政部出臺的《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以下簡稱《通知》)已經給出了答案。”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錄林告訴記者,根據《通知》的有關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代理機構自有場所的、確有必要進行的非公招項目采購活動可以開展,但應做好各方面的防護工作。面對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按照“不見面、少接觸”的原則,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鼓勵其通過網絡辦理和電子交易系統在線完成采購流程。
采訪中,對于確有需要的項目代理機構可以現場開標,這毋庸置疑,但是否需要報備,業內存有爭議。
對此,羅道勝認為,只要符合防控要求,又是緊急必要的項目,根據本地疫情防控實際,報備相關主管部門即可開展,政府采購項目向財政部門報備,其他工程項目根據其性質,分別向建設部門、水利部門、交通部門或發改部門報備。
“實際上,采購人才是確定項目需不需要開標的主體責任人。”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蔣守華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主要當事人,承擔采購主體責任,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為貫徹落實國家疫情防控措施,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疫情防控期間的采購活動提出具體要求和指導意見,但本質上不能改變采購人的采購權利和主體責任。
“例如,《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間開展政府采購現場開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采〔2020〕3號)要求,對非必須開標項目原則上暫停或延期開評標活動,對因工作需要確需開展開評標活動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會同采購代理機構做好開評標現場管理工作,即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護工作,同時放寬采購人使用評審專家范圍,無須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以上措施主要是從行政管理角度上提醒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做好疫情防控形勢下的政府采購工作,更多地體現了服務理念,未改變采購人的采購權利和主體責任。”蔣守華進一步指出,基于以上理解,限制代理機構開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出于明確權、責的考慮,為了讓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開評標活動,對項目進行備案也是有必要的,但應避免變相成為審批事項,因為,是否屬于急需開標的項目只有采購人最清楚。
蔣守華建議,在全國疫情防控形勢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讓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疫情防控承諾更妥當些。
此外,高錄林還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等規定,從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的監管部門為各級財政部門。“個人理解,監管部門與行政主管部門并非同一涵義。在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資格從審批變為備案監管后,財政部門并不是代理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所以將行政主管部門的說法改為監管部門更符合實際。”高錄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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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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