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
(第一千零六十三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搜救專用設備采購項目(包1:小型手持式雷達生命探測儀)”(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CEIEC-2019-ZM02-0056)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湖南華諾星空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長沙高新開發區文軒路27號B7棟
被投訴人:中國電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17號A座(6-23層)
相關供應商1:武漢特斯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昌區和平大道750號綠地國際金融城A01-1地塊一期3號綠地楚峰大廈36樓3601室
相關供應商2:北京中安銳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安銳盾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遠大路20號F-204
當事人: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118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為:本項目評審過程存在打分不公,中標結果有失公允。投訴事項2為:中安銳盾公司產品投標報價太低,其產品質量無法保證。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根據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同時,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上海三思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當事人:上海三思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三思)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疏影路1280號
二、基本情況
本機關在依法對“新華社新聞大廈三四層環屏屏體改造項目”(項目編號:1941STC71580)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上海三思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
三、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上海三思作出罰款11931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五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購置2019年滅火救援裝備及訓練器材項目(第1包)”(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1910-HXTC-IF1367)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北京市海淀區消防救援支隊(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鎮旱河路168號
當事人2:北京宏信天誠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工業開發區云杉路289號
當事人3:濟南洛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濟南洛克)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華能路38號匯源大廈9層909-3室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1.濟南洛克不具有醫療器械銷售資質。2.代理機構違規取消供應商投標資格、未按規定退還保證金。3.濟南洛克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舉報人反映的濟南洛克不具有醫療器械銷售資質、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退還保證金的問題成立。舉報人反映的代理機構違規取消供應商投標資格、濟南洛克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技術指標要求的問題缺乏事實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責令代理機構就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未按照規定退還保證金的問題進行整改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六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外專和留學生公寓及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外包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1941STC42426)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北京陽起帆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39號院9號樓6層0705
被投訴人:中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8號
當事人:國際關系學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坡上村12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賽文斯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賽文斯塔)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楊樹崗村151號
相關供應商:北京久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久好物業)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五里橋二街1號院7號樓1層0125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為:賽文斯塔與久好物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投訴事項2為:賽文斯塔不具備投標資格。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2020年6月28日
(第一千零六十七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會議室高清視頻會議系統和音頻系統采購項目”(項目編號:GC-HG4191281)舉報案作出的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1: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天府大道北段966號3號樓
當事人2: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胡同9號院
當事人3:四川君逸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四川君逸)
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天府三街288號1號樓13層2-7號
二、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1、2、3.中標供應商四川君逸所投數字會議系統主機、有線話筒等為進口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4.中標供應商四川君逸所投功率放大器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5.中標供應商四川君逸所投相關軟件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的相關要求。6.中標供應商四川君逸所投投影機相關參數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舉報人反映的問題1、2、3、6缺乏事實依據,舉報人反映的問題4、5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四川君逸中標無效。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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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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