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融合已成為政采制度改革急需解決的議題
兩法融合已成為政采制度改革急需解決的議題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姜愛華
雖然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兩法”立法的目的、宗旨基本一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也對一些沖突內容進行了解釋和融合,但目前仍存在有較大的分歧。“兩法”在法律類型、交易主體、適用范圍等方面有交叉、有差異,從而導致工程采購領域采購規則相互打架的情形。關于兩部法律的融合問題,已經成為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中一項急需解決的議題。
首先是工程類適用法律選擇的問題。由于頂層設計不到位,仍然解決不了一些很現實的問題,比如,一個工程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應該適用招標投標法,但如果招標失敗,那么又涉及適用政府采購法,這會帶來較高的制度轉換成本。其次,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界定仍然模糊。招標投標法規范的主要對象包括工程,但也包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對實際部門而言,會遭遇法律適用不清的問題,如,對于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空調設備到底適用于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全國各地做法不盡一致。再其次,法律類型不一致帶來監管難題。政府采購法是實體法,而招標投標法是程序法,按照目前二者在工程領域的對接,會出現“招標采購”的工程僅接受了招標投標法的程序規范,而“非招標采購”的工程則接受了政府采購法從預算安排、需求確定到采購過程直至采購結果管理的全過程的規范。另外,兩部門對招標數額標準的規定也不協調。由于政府采購法主要是由財政部牽頭實施,而招標投標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實施。從近年來的情況看,仍然存在不同采購對象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不一致的情況,給實際部門帶來操作難題。
關于“兩法”如何統一,筆者認為要從有利于政策功能發揮和統一采購管理的角度,進一步理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關系,建立一部能夠覆蓋所有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公共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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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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