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合并”是適應外部環境的需要也是政采深改的必然要求
“兩法合并”是適應外部環境的需要也是政采深改的必然要求
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海靜
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并存是歷史形成的特有現象。歷經20年發展,“兩法”在各自領域分別形成了以基本法為基礎,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內的招標法律體系和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平行規范工程招標和政府采購行為。
“兩法”調整對象均為公共采購行為,性質上均為采購法,關乎公共利益,強調公平競爭,這些共同屬性決定了“兩法”立法宗旨和目的具有一致性。適用范圍的交叉重合與監督機關的不同導致“兩法”在法律適用、學理解釋、監督體制、救濟機制等方面均存在難以協調之處。近年來“兩法合并”的呼聲越來越高?!皟煞ê喜ⅰ辈粌H是為適應當前推進加入GPA的外部環境,也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第一,“兩法合并”有利于建立科學高效的交易規則,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沖突,促進市場主體守法。實踐中,部分項目工程、貨物、服務難以完全厘清,財政性資金和使用者付費兩種性質的資金來源并存,給執法、守法和司法裁判均帶來重大問題,補丁式立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上述沖突,只有“兩法合并”才能建構統一的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
第二,“兩法合并”有利于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解決部門利益驅動與監管交叉問題。“兩法”并存的成因之一便是歷史形成的行政主導的立法模式。只有“兩法合并”,打破并存現狀,明確監督機關,將部門在立法中的作用限定為廣泛參與、充分建議而非主導,使立法主體與執行主體分離,扭轉立法體制和思維,才能避免部門利益博弈帶來的分散立法,真正解決監管重合與監管漏洞問題。
第三,“兩法合并”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措施,實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政府采購一直是各國落實產業政策的重要路徑,政府通過對某些行業的扶持或限制以驅動技術創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危濟困,進而提高社會整體福利。GPA例外條款和發展中國家條款均有類似的公共政策制度。“兩法合并”,可以在與國際接軌的前提下,在公共采購的統一術語體系中增進國際了解,降低磋商成本,實現產業政策。
關于“兩法融合”,筆者認為,從長遠看,必將是“兩法合并”,統一立法。擴大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將具有“公共屬性”的采購均納入政府采購法中,統一調整對象,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管機制,統一交易平臺,建立交易規則科學高效、監管機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備、法律制度完善的現代政府采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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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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