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的思考(下)
“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的思考(下)
■ 姜愛華 李镕辰
針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存在的問題,筆者對“放管服”背景下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第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作為法治國家,強調立法先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能夠保障一切政府管理工作順利開展。但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法律體系還沒有與“放管服”改革緊密銜接,相關規定比較滯后,不夠清晰明確,致使政府采購活動各方主體監督責任意識不強,無法形成完整的監督管理鏈條,進而有效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因此,一方面,政府立法部門應明確各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具體職責,將其體現在相關的立法規定中,且應按照改革的推進與采購活動的實際發展情況隨時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調整。另一方面,立法機關還應將政府采購流程中每一環節的監管責任細化,明確規定相應職責與懲罰措施,并設置一定的獎勵措施以激勵各主體履行監管責任。此外,我國在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法律體系時,應按照法律層級逐步推進。首先,中央政府層面應根據全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特點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并結合現實情況明確各參與主體的具體職責,起到統一領導的作用;其次,各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框架的領導下,根據當地政府采購特點,制定適合本地區政府采購監管的規章制度體系,并與中央法律相輔相成,強化細化各參與主體責任,為健全“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能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二,兩方面改進事前監督。一是加強對采購需求和預算編制的監督。采購需求確定和預算編制是整個政府采購流程的首要環節,規范合理的預算是優化政府采購活動的第一棒,同時也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充分依據與保障。首先,應監督強化采購部門人員的預算意識,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平時的采購工作中著重強調預算管理在財政支出效率、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意義,樹立“精準編制預算”、“無預算,不采購”的意識;其次,監督提高采購人編制預算水平,提升采購人專業知識素養,并設計相關體系督促采購人深入了解市場行情,充分掌握采購產品的相關信息,明確采購需求,衡量產品價格與質量,講求“物有所值”;最后,加強預算績效評價的應用,財政部門需專項檢查采購人編制的預算是否以上一財政年度預算績效評價的結果為依據,以問題為導向,彌補漏洞,全面系統地編制采購預算,以實現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效益最大程度的統一。二是增加采購人的自主權。這既是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全面預算績效管理的客觀需要。要適當縮小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提高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通過這項改革,能夠擴大采購人的自主權,由采購人自主選擇簡易采購方式,同時,這一改革,也能擴大社會代理機構可代理的范圍、激發社會代理機構活力,但同時建議,對于目錄范圍外也沒有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財政部門應給予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之外的簡易操作方式指導;要放松對采購方式審批的限制,充分相信采購人有能力選擇最佳采購方式,特別是,對于實質性不滿足三家供應商而有可能導致公開招標的情形,采購人無需再向財政部門申請批準轉為其他采購方式。同時,事前“放權”也意味著要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
第三,加強事中監督。強調各參與主體在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中的主體責任意識,加強財政監督部門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等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事中監督鏈條的完整性。首先,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之間屬于委托—代理關系,對代理機構的監督不到位容易使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處于被動狀態,無法實現真實采購需求。這就要求監督管理部門不僅要實時監督采購代理機構有關采購流程的合法合規性,還要緊密關注其是否與供應商、評審專家串通,確保采購活動的公平性與公正性。財政部門可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抽查采購代理機構并進行相關量化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其是否具有代理資質的依據,實行社會代理機構資質登記制度,激勵代理機構依法行事。其次,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除供應商的資質問題外,監督部門還需重點審查投標合同中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項目信息是否與采購需求相契合、供應商是否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此外,采購人仍要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展開監督,考核評價其所提供貨物或服務質量是否達到預期的采購需求,作為考察供應商資質的參評因素。最后,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建立評審專家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專家庫數據,實行考核獎懲制度,監督評審專家評分的政策性及獨立性,并將其作為考核專家資格的評判因素,確保評審專家的專業性。
第四,健全事后監督。政府采購事后監督過程不僅要求監管部門及時驗收供應商履約情況、跟蹤相關部門質疑投訴處理情況,還需要完善的信息公開制度加以反映,以便社會公眾、專業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但就目前公開的信息中,社會公眾及相關機構部門無法充分獲取供應商履約情況、政府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結果情況等具體信息。因此建議:一是,要加強對供應商履約驗收的監管,對在履約驗收中出現弄虛作假的行為,要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良好營商氛圍。二是,政府相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應統一信息公開標準,中央政府部門應搭建相關信息平臺,就信息公開時限、標準、模板做出統一規定,而地方政府也應就信息公開層級進行統一,保證信息公開范圍的全覆蓋,以便社會公眾查詢了解相關內容。三是,應完善信息公開內容。針對質疑投訴處理公告,政府部門不僅僅需要公開存在的問題,還應組織相關監督機構持續追蹤問題的后續解決過程,對問題解決與否、解決效果如何等信息進行公示;及時追蹤供應商履約情況并就有關信息進行通報。四是,加強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結果的反饋與應用,要及時公開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信息,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責任人應予以公布并對其反映的問題加以改正,且將改正的具體問題進行公示,以便監督部門了解具體問題解決情況。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逐漸深入,以及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國際化趨勢發展,都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簡政放權的基礎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事前監督向事中、事后監督轉變,強化相關參與方的主體責任,加強財政部門的監督力度,落實財政部門與紀檢、審計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的緊密配合工作,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監管工作,健全我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為“放管服”改革的持續發力、政府采購制度的穩步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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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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