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的思考
推進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的思考
■ 歐陽華生 李欣娛 孔德龍
在推進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一向秉持開放積極的態度。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我國加入國際性的貿易組織,不僅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更是推動全球貿易的開放合作,向國際社會展現中國負責任大國的作為和擔當。目前,加入《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是一個既順應國內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又促進世界經濟包容性增長的良好機遇,筆者認為我國應該把握時機,建立多樣化的伙伴關系,與世界經濟達到互利共贏的合作局面。
GPA是政府采購國際化重要規范
GPA是WTO協定內容中的重要貿易協定,它規定了各國在加入GPA后的權力和義務,并強調非歧視原則、透明性原則和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性原則。
非歧視性原則是GPA的核心原則。該原則指,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供應者和貨物及服務所享有的待遇不應低于本國的供應者和貨物及服務所享有的待遇,并且強調不能通過制定法律和法規等方式保護本國產品和企業,借此歧視他國的產品和企業。該原則強調了政府采購流程的公平公正,以確保采購結果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透明性原則是GPA中的基礎性原則。該原則指,GPA的成員方應該公開各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公開政府采購的招標活動、招標信息和招標結果。從總體上看,該原則能有效減少政府采購過程中的貿易壁壘,采購信息的透明化也有助于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化,推進政府采購全球化的進程。
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性原則體現了GPA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性優待。該原則指,當發展中國家加入GPA協定后,GPA成員應該向加入的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以及發展中國家可以分階段增加具體的實體或者部門等。這些優惠條款帶動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有利于政府采購市場的國際化發展。
加入GPA對我國的影響
由于受到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世界各國政府采購市場也都逐步走向國際化。加入GPA有利于消除國際間的貿易歧視、有利于推動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201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推動我國加入GPA談判,要加快自由貿易區的政府采購議題談判。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報告中也明確提出要“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支持多邊貿易體制,積極參與GPA等談判。2018年的博鰲亞洲論壇上,習近平主席在開幕式的致辭中指出,中國將加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GPA進程,并將其作為主動擴大進口的四項重大舉措之一。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該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邁進了制度型的開放新征程。
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19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為33067.0億元,占全國財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別為10.0%和3.3%。政府采購對我國整個社會的生產和消費都有著巨大的作用。筆者認為,我國加入GPA,是一件與世界互利共贏的事情。對國內而言,加入GPA就意味著人民可以買到更多的外國產品,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這不僅符合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還對解決我國的社會主要矛盾有著積極作用;對國外而言,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加入GPA之后,將會極大推動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為世界經濟帶來生機與活力,極大地開拓了參加方的政府采購市場容量,為世界經濟繁榮作出新貢獻。
我國如何更有利地加入GPA
首先,要客觀評價自己,充分利用先導優勢。在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時,我國具有一定優勢的,從國外環境來看,我國企業可以通過發展中國家獨有的優勢開拓GPA成員的政府采購市場,積極拓展市場份額;從國內環境來看,我國產品的優勢主要來源于較為節約的原材料成本,以及管理更為便捷和價格相對較低的勞動力等方面,符合GPA成員的節約政府資金和降低采購成本偏好。因此,我國應不斷健全開放型市場體系,加快加入GPA進程,國內企業應積極利用自身優勢,開拓包括GPA各成員國家的國際政府采購市場并尋找新的出口增長點,推進出口多元化戰略,通過外循環進一步促進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其次,要強化信用意識,重視履約責任。國內政府采購市場中,許多采購供應商都過分重視如何“投好標”以獲得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合同方面卻有所懈怠;采購主體也存在過分強調采購過程,對履約驗收的工作不夠投入的現象。顯然,這些問題的存在將阻礙我國企業參與國際采購市場競爭。因此,我國企業在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前,就應強化信用意識,重視采購合同履約責任,既要投好標又要履好約,主動增強企業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競爭力,反之將不利于我國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并影響國際形象。
最后,要堅持“對等”原則,堅守我國底線。“對等”是涵蓋范圍談判的指導原則,GPA成員一直要求我國提交一份與GPA各成員大致相當的出價,目的是強調我國的出價要與其出價對等。我國在加入GPA的出價談判過程中,必須認真研究不同成員在出價上的關鍵保留,以此采取不同的、具有針對性的出價談判策略。由于加入GPA的談判屬于多個雙邊談判,只有當談判雙方認為各自能夠在對方的市場上獲得對等的市場準入機會,談判才可能結束。由于歷史原因,發展中國家在政府采購制度和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方面往往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我國如果要實現自身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發展,就必須堅定地表達自己的主張和需求,通過結合其他發展中國家力量,積極進行對等的GPA談判和爭取自身的合理利益。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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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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