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體投標中 只要求牽頭人具有相關資質可以嗎?
【有問有答】
在聯合體投標中 只要求牽頭人具有相關資質可以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關于政府采購中的聯合體,假設允許兩家企業進行聯合體投標,在資格條件中只要求牽頭人具有相關資質可以嗎?有何依據?
回答
“只要求牽頭人具有相關資質,聯合體投標就失去了意義?!辈稍L中,針對上述問題多數專家表示。
云之龍招標集團的一名工作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參與政府采購基本的法定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也就是說,聯合體中的供應商也要規定好各自負責的業務,而且都是在各自的資質范圍內做自己能干的事兒。比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那不可能讓施工單位去做設計單位的工作?!鄙鲜龉ぷ魅藛T說。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第83頁末對此也有著明確的解釋?!夺屃x》指出,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資質等級與各成員分工承擔的工作密切相關,采購人在確定需求時應當充分考慮可能存在的聯合體分工與供應商資質關系。
而早在今年七月份,財政部國庫司在其官網的業務咨詢版塊中也有回復道:“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按照聯合協議承擔特定工作的供應商具有相應資質即可?!?/span>
延伸閱讀
根據《釋義》第84頁的內容,關于同類資質且按協議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供應商組成的聯合體資質等級確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在起草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就高不就低”,因為政府采購需要發揮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功能,“就高”不會給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造成障礙。第二種意見是“就低”,這樣有利于保障采購質量和效果,也便于與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同時,“就高”還可以防止資質低的供應商“拿項目”,防止資質高的供應商通過聯合體向資質低的供應商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的發生。最后,《條例》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并在其第二十二條中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另外,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三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采購單位。但新修訂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則刪除了這條規定。
于是,有些從業者表示疑惑,不知道在政府采購聯合體項目實施中,有特定資質要求的,是需要聯合體各方都具備相關資質,還是只要其中一方具備即可?
根據本期“有問有答”的探討,相應資質需要同供應商承擔的工作相對應,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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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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