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緊急采購頂層設計醞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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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緊急采購頂層設計醞釀中
財政部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時表示,應急采購制度是國家應急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采購法將緊急采購作為例外情形予以排除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應急采購相關問題備受關注。對此,財政部近日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何大春、李志強的相關建議時介紹了醞釀謀劃緊急采購制度頂層設計的相關情況,明確將立足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完善應急采購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應急保障能力。
財政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相關建議答復中表示,財政部、應急部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提出的“建立國家統一的應急物資采購供應體系”的要求,立足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完善應急采購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提升政府應急保障能力。下一步,擬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國家層面的應急采購制度體系。財政部擬會同應急部,研究制定應急采購管理辦法,明確應急采購的適用情形、基本原則、采購方式、具體流程和監管措施,建立科學的應急采購決策、實施和績效評價機制。完善應急采購立法,在修訂完善政府采購法過程中,將應急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特殊情形予以規范,確保應急采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構建國家應急采購電子平臺。依托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技術,建立應急采購物資品目庫和供應商庫,實現供應產品、供應數量、交付時間和貨源質量全公開,及時對接供需雙方信息。加快項目電子化采購建設,推進應急采購全流程線上運行,提高應急物資采購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實現公開透明和流程可溯。三是加強應急采購事后監督。加強后續審計審查,對應急采購活動實行全過程留痕,要求采購人妥善保存應急采購實施理由、采購決策、預算金額、供應商選擇、采購合同和價格、資金支付等材料,并適當公開相關信息,依法依規接受審計和監督。
據了解,應急采購通常是指在面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應急突發事件時,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而緊急采購所需貨物、服務和工程的行為。應急采購屬于政府采購的范疇,但有別于一般采購。常規狀態下,政府采購市場屬于買方市場,強調物有所值,優先關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需執行法定采購流程,政府為確保支出公開透明,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盡可能多的供應商參與采購競爭,多采用競爭性采購方式;緊急狀態下,政府采購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顯著變化,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賣方市場,不必遵循常規采購程序中有關期限、供應商數量等要求,更傾向非競爭采購方式,或是由采購人直接確定供應商并下達采購指令,首要目標是快速滿足應急需求,貨源是否充足、交付是否及時成為采購人考慮的重點。應急采購制度是國家應急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采購法將緊急采購作為例外情形予以排除。實踐中,應急采購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信息不透明、供應商數據缺失、響應速度難以滿足需求等問題。
財政部在答復中還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財政部、應急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提前謀劃、周密部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一是在政府采購領域及時出臺政策措施。疫情發生后第一時間印發《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建立疫情防控采購“綠色通道”,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合理安排政府采購活動,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政府采購工作。二是著力構建健全統一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應急物資保障“十四五”規劃》,完善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等應急物資技術標準,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修訂《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完善應急物資調撥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何大春今年兩會期間在接受《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疫情暴露出我國緊急采購管理的制度短板,特別是口罩、消毒液、防護服等防疫物資“短缺”,常規采購方式和程序無法滿足應急要求。他認為,今年期間盡管財政部及時下發了《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為疫情防控采購開辟了“綠色通道”,但從長遠看,我國仍需要從國家層面加強“頂層設計”出發,構建完善統一的緊急采購管理體系。建立全國統一的緊急采購制度,需要進一步明確緊急采購啟動的條件、明晰緊急采購活動主體的全責、設定政府緊急采購規范的資金范圍和管理范圍、完善緊急采購程序、提出緊急采購監督管理要求,讓應急采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他還建議,建立統一的緊急采購電子化平臺,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應急物資采購能力,切實解決我國應對重大疫情災害發生時物資“緊急”與“短缺”問題。
此外,全國人大代表李志強此前也向本報記者表示,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當前的應急采購體系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采購方式無所適從、供應商數據庫缺失、響應速度難以滿足疫情需要等問題。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缺乏統籌協調機制,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時,沒有形成國家層面的應急采購平臺,地方政府和衛健、商務、民政、紅十字等部門基本上是各自為政,供求信息不能充分交換和準確對接。另一方面是采購方法不科學,應急產品很少采用協議供貨方式采購,政府部門和政府采購中心對常用救災物資的貨源、存量不清楚,面對突發事件,只能急詢現購,導致供不應求、供不應時或高價成交。此外,還有儲備與采購關系不順的原因。儲備量偏小,無法滿足應對重大災害的需求;儲備量過大,則造成無災時的資金積壓和物資損耗。對此,他提出了加快建立應急采購電子化平臺、加快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完善協議供貨制度、優化采購流程、開展應急采購演練、對有貢獻的供應商給予適當補償等多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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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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