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之政府采購篇章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之政府采購篇章
第十六章政府采購
第一條目標
締約方認識到促進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開展締約方之間合作的重要性。
第二條范圍
一、本章應當適用于一締約方中央政府實體實施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中央政府實體由該締約方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義或通報。
二、本章的任何規定不得要求一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承擔與透明度和合作相關的任何義務。一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可以受益于締約方之間的合作。
第三條原則
締約方認識到政府采購在進一步推動本地區經濟一體化以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方面的作用。如政府采購明確向國際競爭開放,每一締約方應當在盡可能且適當的情況下,根據該締約方適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采購原則進行政府采購。
第四條透明度
一、每一締約方應當:
(一)使其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可被公開獲取;以及
(二)努力使其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可被公開獲取,其中可能包括采購機會公布地址的信息。
二、每一締約方努力在盡可能且適當的情況下,通過電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獲取并更新。
三、每一締約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締約方用于發布透明度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方式》)中列明該締約方用于發布第一款所涉信息的紙質或電子方式。
四、每一締約方努力使第一款所涉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被獲取。
第五條合作
締約方努力就政府采購相關事項進行合作,以便更好地理解每一締約方的政府采購制度。此類合作可以包括:(一)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就締約方的法律、法規和程序以及其中任何的修訂交換信息;(二)向締約方提供培訓、技術援助或能力建設,并共享與上述舉措相關的信息;(三)在可能的情況下,共享包括與涵蓋微型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相關的最佳實踐信息;(四)在可能的情況下,共享與電子采購系統相關的信息。
第六條審議
締約方可以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在第二十章第八條(一般性審議)規定的期限內審議本章的內容,以便日后通過對本章的完善,便利政府采購。
第七條聯絡點
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對其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指定一個或多個聯絡點,以便利本章項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將該聯絡點或這些聯絡點的相關細節向其他締約方通報。每一締約方應當將一個聯絡點或多個聯絡點相關細節的任何變動迅速向其他締約方通報。
第八條不適用爭端解決
本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得適用于本章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
[以上內容節選自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發布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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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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