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確中央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政采頭條
財政部明確中央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正式公布,涉及121項具體事項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財政部近日出臺《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了可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事項范圍,涉及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兩大類121項具體事項。財政部強調,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必須堅持先有預算安排、后購買服務原則。
根據《目錄》,公共服務類項目包括公共安全服務,教育公共服務,就業公共服務,社會保障服務,衛生健康公共服務,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服務,科技公共服務,文化公共服務,體育公共服務,社會治理服務,城鄉維護服務,農業、林業和水利公共服務,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災害防治及應急管理服務,公共信息與宣傳服務,行業管理服務,技術性公共服務以及其他公共服務共18種,涉及公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服務、就業指導服務、傳染病防控服務等89項具體事項。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類服務項目包括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服務,會計審計服務,會議服務,監督檢查輔助服務,工程服務,評審、評估和評價服務,咨詢服務,機關工作人員培訓服務,信息化服務,后勤服務以及其他輔助性服務共12種,涉及法律咨詢服務、會議服務、工程監理服務等32項具體事項。
財政部強調,對納入《目錄》且已有預算安排的服務事項,可按規定逐步實施購買服務,同時要避免出現一方面部門花錢購買服務,另一方面部門及所屬相關事業單位人員和設施閑置、經費不減。堅持先有預算安排、后購買服務原則。不得將已納入《目錄》的服務事項作為申請財政撥款預算的依據。已納入《目錄》但沒有安排預算的事項,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納入《目錄》的服務事項,在采購環節應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有關品目填報政府采購計劃、選取評審專家和進行信息統計。
此外,針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財政部明確,已批復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繼續執行。已反饋意見、但尚未批復的部門指導性目錄建議,參照《目錄》調整并報財政部備案后執行。未向財政部報送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議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在《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報財政部備案,編制時可根據實際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級目錄。
據了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和目錄作了規定。其中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還提出了購買內容的“負面清單”,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購買內容。同時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中央和省兩級實行分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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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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