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追蹤】誰采購、誰負責能否實現
【熱點追蹤】誰采購、誰負責能否實現
——再議采購人的定標權
編者按:
本報9月20日第4版就某讀者來信反映的有些地方拒絕讓采購人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做法進行了討論,文章引起了讀者的強烈反響,一些讀者紛紛來信或在QQ群里表達自己的觀點:評標委員會作為一個松散的組織承擔不起責任,還不如把定標權還給采購人?采購人有的是手段來想辦法采購到自己想要的,當然要盡可能地限制他們的權利?
就在大家熱議采購人定標權之時,從深圳傳來消息,該市正在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修訂草案)》進入了市人大常委會一審程序。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新條例強調了“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規(guī)定由采購人負責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此言論又將采購人定標權之爭的討論推向一個新高。為此,本版再度聚集采購人定標權話題。
漫畫/李建維
本報實習記者 張靜遠
“為明確采購人的采購責任,今后將實施‘誰采購、誰負責’原則,全面確保政府采購廉潔。”這是此前深圳市有關負責人就《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修訂草案)》進入市人大常委會一審程序接受媒體采訪時所做的表述,他同時表示:“《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guī)定由采購人負責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對此,曾有業(yè)內專家私下討論:“深圳是如何讓采購人負責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呢?怎么才能讓采購人對采購結果負責?”因此深圳條例草案觸及的問題正是困擾政府采購業(yè)界多年的老問題。
日前,一個偶然的機會,記者看到了這份進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一審的《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修訂草案)》,該草案規(guī)定,適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七)采購人根據評標報告,按照下列3種方式確定或者確認中標供應商:1.采購人根據評審委員會對各投標供應商的評審意見,確定中標供應商;2.采購人根據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確定中標供應商;3.采購人對評審委員會根據授權確定的中標供應商予以確認。
業(yè)內專家眾說紛紜
北京市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認為,對照《政府采購法》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18號)的相關規(guī)定,深圳修訂草案中的上述條款有些“奇怪”。“寫得有點模糊,不利于實際操作,容易被鉆空子,也有可能帶來監(jiān)管難題。”馬明德舉例說,根據這條規(guī)定,有可能出現采購人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選擇實際上并不是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人,“這是有可能的。因為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要按評標順序確定中標人。而當遇到質疑投訴時,監(jiān)管就不好追究責任,因為依據該條例這么做是可以的。”馬明德認為,如果對采購人的定標方法規(guī)定得不具體,會造成在確定中標人環(huán)節(jié)的亂象。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guī)定,貨物服務類采購評標結束后專家都需提交“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采購人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就是說,對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深圳條例草案似乎缺少了“按順序”確定中標人的限制性規(guī)定。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徐煥東認為,草案的上述變化使得定標選擇變得沒有意義,不符合法律的原意與要求。對此,一位業(yè)內人士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無論如何,得讓定標有章可循。這樣模糊的規(guī)定可不讓定標這回事兒亂掉嗎?”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認為,地方立法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創(chuàng)新。
但是南開大學教授何紅鋒并不認為深圳的草案與《政府采購法》或者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什么矛盾的,而認為該條例上述規(guī)定與《招標投標法》有沖突:“財政部也加入了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認可了《招標投標法》在本部門的適用。因此政府采購工作除了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guī)定外,也要遵從《招標投標法》。而《招標投標法》則要求對候選供應商進行排序。”同時,何紅鋒還擔心,這個條列一旦頒布,可能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問題:“這個條例比財政部第18號令講得要粗,我擔心實際操作中采購單位會走這個較寬乏的規(guī)定,而把財政部第18號令拋在一邊。”
試水能否經得起考驗
馬明德認為,定標權在采購人手中,是毫無爭議的,法律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問題是定標權行使的方法的問題。法律規(guī)定的是“有限行使”。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表示:“決不能把定標權完全交給采購人!而應該由專家評標,繼而對專家加強監(jiān)管。”
不只是劉俊海,幾乎記者采訪到的每一位業(yè)內人士都把目光凝聚在了定標權的問題上——不確定順序,就給了采購人選擇的空間,采購人在定標環(huán)節(jié)的自主性增強了。
劉俊海強調,政府采購的資金是屬于納稅人的而不是采購人的,他認為專家作為第三方,代表的是納稅人。“你可以對專家施壓,強調他們的責任。”楊志堅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采購人天生的傾向性是避免不了的。”楊志堅認為深圳的條例是沿用美國政府采購模式,以采購人為中心。但是美國模式是有一整套體系支撐的,包括采購人的項目負責人對采購結果的終生負責制。
而何紅鋒則否認了向專家施壓的可行性。“評標委員會不是社會團體或者單位,在集體作出結果后就解散了。你無法追究這個群體的責任,除非你抓住其中某個個人的錯誤。相比較之下,向組織性更強的采購人追究責任顯然容易多了。”一位集采機構的工作人員則結合實際操作道出了與何紅鋒相同的觀點:“現在專家這一塊問題很多。專家定標專家腐敗,采購人定標采購人腐敗。反正二者都會出問題,那就把權力給容易追究責任的采購人吧。”
而一位社會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則表達了中立的觀點。他認為,不管是誰定標,都要有章可循。“只要規(guī)則定得足夠精細,哪怕采購人自己評標也出不了問題的。現在深圳這個條例讓定標無限制,勢必給日后的操作留下難題。”
看來,關于由誰來定標、由誰來對采購結果負責的問題,似乎依然眾說紛紜。那么作為改革開放排頭兵的深圳,在這個問題上似乎也拿出了當年的勇氣,要先試一把水。那么這種試水究竟能不能經得起實踐的考驗呢?據悉,目前該草案仍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核中。讓我們拭目以待。
微博•采購人定標權
黃冬如(廣東):采購人代表有兩解:一是采購單位派出的內部人員;一是授權的單位外專家。有些地方為實現公平,由專家取代采購人代表開展評審。這靈活運用了法律法規(guī)條款,具有合理性。
所謂“責、權、利”相對等,讓采購人全無定標權的做法應慎用。未來采購中,采購人會更專業(yè),也會更注重專家的專業(yè)水平。在注重程序的基礎上,評審質量和決標能力會大大提高。采購人的定標權和集中采購機構的集中采購權也會更加名符其實。(黃冬如系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政府采購中心主任)
洞庭雄風(代理機構):政府采購用的是財政性資金,預算是經人大批準了的,因此采購人理應有發(fā)言權。
施克儉(江蘇):重要的是依法采購。雖然法規(guī)隨時間和實際情況發(fā)生變化而不盡合適,但在未修訂前各地須依法辦事。如果什么法規(guī)都可據各地實際推出新規(guī),那不亂了章法?《憲法》說18歲才有選舉權,那么各地是否可以根據當地的平均壽命,另行規(guī)定選舉年齡?(施克儉系江蘇省南通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
清子(代理機構):有些做法合理不合法。“采購人代表”的概念,《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并未明確,但起碼應該有職稱、職務。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是必須的。他是需求方。
Zhwechao(廣東):我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將采購人參加評標這一點,寫進了采購人義務一項。但有的采購人為避嫌不愿派代表。
原野屠夫(律師):不讓采購人參加評標治標不治本。作為法學人,我反對這種做法。要解決問題,得從評標專家評標的獨立性和操守入手。
王東普(北京):部分采購單位在評標委員會中指派代表人數隨意,有的派1名,有的2名,有的根本不派人。原因有三:一是謹慎有余怕擔風險不派人;二是受本位利益驅動多派人。三是應差隨意指派。其結果難以充分體現政府采購“三公”原則。
法律中“評標委員會技術、經濟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的規(guī)定限制了采購人代表在評標委員會中的范圍。從公正性出發(fā),建議采購人代表一律出席1人,要求其既知采購需求又具備專業(yè)素質。(王東普系大興區(qū)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副主任)(周黎潔)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yè)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chuàng)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yè),推動政府采購發(fā)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yè)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yè)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fā)展事業(yè)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