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的跡象之一:非正常一致
【案例看臺·深圳2020年政采典型案例⑤】
串通投標的跡象之一:非正常一致
——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XX 物流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串通投標案分析
實踐中,經常有從業人員反映,串通投標認定難。但其實,串通投標依然有跡可循,其中,各項響應文件“非正常一致”就是“鐵證”。
案例要旨
公平競爭原則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目的是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秩序和誠信環境。串通投標作為供應商采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會產生非法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采購人利益的不利后果。串通投標行為具有隱蔽性特征,調查取證較為困難,《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列舉了多個串通投標的客觀情形。對于串通投標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根據多個客觀情況,結合供應商對客觀情形的舉證說明,綜合判斷是否屬于串通投標。
基本案情
某年12月4日,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參加了“XX物流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經查,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本項目投標文件自主撰寫內容部分存在多處表述內容、格式等非正常一致的情形,具體為:1.關于“服務網點”投標響應,招標文件未提供參考模板,但3家公司自主撰寫的表述內容、格式排版出現了非正常一致的情況。2.關于《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投標響應,招標文件提供了《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參考模板,經與參考模板對比,3家公司均在參考模板的基礎上,在兩處相同的位置將標點符號句號改為感嘆號。此外,S公司提供的《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加蓋B公司的公章,但落款處填寫了D公司名稱。3.關于《項目報價表》投標響應,3家公司均在投標總價一欄填寫了“2700000元(貳佰柒拾萬元整)”,且在備注一欄均填寫“服務期限為1年(365個日歷日)”,以上響應內容均應為供應商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報價以及認為需要對報價、其他內容加以說明時,才應在備注欄填寫,而針對以上自主填寫的部分,3家公司填寫的內容、表述均一致。4.關于“投標人同類項目業績情況”響應,招標文件未提供參考模板,但S公司與D公司在內容表述上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況。另查,B公司與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顧某,且顧某是S公司的股東,其在接受財政部門詢問調查時承認在本項目的招標公告發布后,其就有關投標報價與上述3家公司進行協商并統一報價,要求3家公司若參與本項目的投標活動,投標報價需為2700000元。
處理理由
B公司、S公司和D公司之間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串通投標情形。第一,B公司與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即顧某,且此人同時為S公司的股東。第二,根據顧某的詢問筆錄,足以證明3家供應商就有關投標報價進行協商。第三,S公司投標文件中《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加蓋B公司的公章以及落款處填寫D公司名稱。第四,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投標文件上出現內容表述非正常一致情形,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因此,基于以上事實,上述3家公司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串通投標。
處理結果
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以及《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二)、第(五)項規定,財政部門決定對B公司、S公司和D公司作出罰款和取消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資格的行政處罰。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該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相關法條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
(深財)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