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大中小聯合體”也能沐浴政采陽光
【來自實踐】
如何讓“大中小聯合體”也能沐浴政采陽光
■ 周景超
近年來,政府采購政策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產業政策落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實施以來,該政策在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效果。但在采購實踐中是否允許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頗具爭議。筆者認為,如果在項目適合或適用聯合體投標的情況下而選擇拒絕的話,這實際上是折扣了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組成聯合體享受政府采購政策(價格評審優惠)的紅利。
對于采購人忽視“大中小聯合體”的這種情況,究其原因,一是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由采購人自主決定,且在采購方式及采購程序的規定中也無相應的制度設計,采購人無從遵循。二是不同采購項目實際復雜程度不同,一般采購人很難提出合理的方案,只有一拒了之。三是更關注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的項目,而忽視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組成聯合體的可能。四是對聯合體享受政府采購政策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實踐中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發揮不充分。
那么,如何讓小微企業更好地享受到價格評審優惠紅利呢?筆者結合工作經驗淺談幾點意見:
首先,對于某些項目,采購人應理解政府采購引入聯合體可以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如,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鼓勵大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同時,聯合體中小微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的項目,可給予聯合體價格評審優惠,這是對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擴展和延伸。
其次,采購人允許聯合體投標時要將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并在采購文件編制中應明確載明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如,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政府采購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并對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2%—3%(工程項目1%—2%)的扣除。另外,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以促進中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和依法合規生產,從而發揮政府采購政策的導向作用。
最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是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采購人設定的法定義務,按照項目的特點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允許聯合體投標也是采購人的義務。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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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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