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IP地址能否作為串標的判定依據?
【小編有話說】
相同的IP地址能否作為串標的判定依據?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關于IP地址相同造成的串通投標問題,業界一直存有爭議。記者發現,近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也提及了這一問題。《征求意見稿》第六十條規定,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IP地址上傳投標文件的情形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
對于這一情形的規定,業內提出了不同意見:“針對同一項目,眾多投標人在某集采機構提供的投標大廳和電子設備上提交投標文件,這樣操作也會導致不同投標人上傳投標文件的IP地址相同,但這顯然不能說明這些供應商串通投標了。”
同時,根據上述案例分析,作者認為,兩家公司的投標人員在同一網吧上傳投標文件,導致文件上傳IP地址相同,但僅憑這一點不足以判定二者串通,應綜合其他情況一同判定,比如,二人是否協商更改投標文件等。
從實操的角度來看,IP地址相同不足以判定串標行為的發生。從技術層面看,《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也有待商榷。
記者向計算機領域的工作人員了解到,根據IP協議,連接互聯網的特定區域,如某辦公大樓、某網吧、某家單位等,都會有唯一的IP地址,此地址通常又被稱為“公網IP地址”,由各大運營商分配。與此同時,每一臺聯網的電腦也會有一個IP地址,此地址又稱作“內網IP地址”,僅作標記用,不是唯一的。“簡單舉個例子,M公司的一臺電腦可能和L公司的另外一臺電腦的‘內網IP’地址是相同的,比如,同為192.168.1.4。但是,L公司和M公司的‘公網IP地址’是不同的,也永遠不會相同。”某運營商的工作人員說。
根據這位運營商工作人員的回答,《征求意見稿》中第六十條第三項所提及的“IP地址”是指“內網IP地址”,還是指“公網IP地址”?如果是指“內網IP地址”,實踐中也可能出現不同地點上傳文件IP地址相同的情況,如果以此判定供應商有串標行為,則顯失公允。
多方聲音表示,僅憑上傳投標文件的IP地址相同不足以判定供應商串通投標,希望《征求意見稿》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記者在這里提醒廣大從業者,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歡迎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見。另外,也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有關建議,將意見(一式兩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處(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即可。
此外,為幫助廣大從業人員更好地了解《征求意見稿》并提出合理建議,本報將推出系列稿件,試結合已發生的案例為《征求意見稿》“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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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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