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產品論證能否替代需求調查
【有問有答】
進口產品論證能否替代需求調查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引發業界廣泛關注,本報也收到了相關“詢問函”。比如,日前有讀者提出這樣一個問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那么,在進口產品采購中進行的進口產品論證能否替代需求調查?
回答
記者經采訪了解到,進口產品論證和需求調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劃等號”。
關于需求調查,《辦法》第十條明確指出了需求調查應包括的內容,即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調查方式包括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
關于進口產品論證,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岳小川告訴記者,不同于需求調查,進口產品論證主要是討論并證明國內是否有充足的生產供應來滿足某項采購需求,而不包括相關產業發展等其他需求調查內容。
為進一步對比需求調查和進口產品論證,記者查閱了幾份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書。通常情況下,專家論證意見包含基本情況、申請意見和最終專家的論證意見三部分內容。比如,在某進口產品采購的專家論證意見書里,其末尾這樣寫道:“經市場調查,目前國內同類產品無法滿足上述技術性能,綜合以上原因,該設備不屬于限制類及禁止進口類產品,故一致建議采購進口產品。”
“進口產品論證解決的是進口必要性問題,需求調查解決的則是需求確定與市場供給之間關系的問題。”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一語道破了二者本質上的區別。
天津外國語大學涉外法政學院副院長焦洪寶還指出,二者發生的先后順序也是不一樣的。“個人理解認為,需求調查結束后,如果產品指向進口,那么論證專家只關注在這一需求限定下,本國是否能夠供應,但不對需求本身的合理性負責。”焦洪寶說。
此外,新華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高級工程師李剛提醒記者,進口產品論證的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十條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
第八條 采購人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當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表》;
(二)關于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復印件;
(三)進口產品所屬行業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四)專家組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