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勿入評審因素設置“雷區”
【聚焦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編者按: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已于近日經啟動。事實上,我國對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一直沒有放松,自2015年起,財政部已連續組織開展了5次全國聯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吨袊少張蟆酚浾邔?年來的檢查結果進行了歸納盤點,總結出了4個較為突出的問題。本欄目今日起陸續刊發針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報道。
代理機構勿入評審因素設置“雷區”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根據有關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但怎樣細化、量化才是符合要求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明確。”云之龍招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韋明劍說。
“有些評分因素確實不方便量化,大部分投訴成功的案例,都是基于這個問題?!眱让晒胖袑嵐こ陶袠俗稍冇邢薰竞舾窦請D說。
評審因素如何細化、量化的問題一度讓業內人士困擾。然而不只是評審因素細化、量化的問題,記者發現,有關評審因素設置的問題已成為大部分代理機構的“雷區”。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在財政部連續組織開展的5次全國聯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關于評審因素的問題出現了46次。對此,相關從業人員表示,希望監管部門能出臺采購文件范本,避免代理機構進入評審因素設置“雷區”。
哪些評審因素設置是“不合格”的
從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公告中,記者梳理了公告中出現的評審因素設置“不合格”情況,包括采購文件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采購文件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供應商贈送內容、AAA信用證書作為評審因素等。其中,上述第一個問題最為突出,已累計出現25次。
“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是大部分采購文件的通病。”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說。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投標文件需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這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但這不僅成為了實操人員工作的難點,也成為了代理機構工作違規的“重災區”。
成凱分析,該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能力不足、從業經驗缺乏,不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并且不具備采購此類標的物的專業知識;二是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對第三十四條的解釋,“綜合評分的評審因素必須量化為客觀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可以理解為評審因素只允許設置客觀分,不允許設置主觀分,對于貨物類采購可以做到,但對于服務類采購很難做到。
關于其他評審因素設置問題,韋明劍認為,這是由于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法律素養缺失,比如,其自認為將采購文件中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等作為評審因素沒有任何傾向性,殊不知這樣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評審因素設置“雷區”該如何避免
關于評審因素設置的相關問題,業內人士認為,最直接的解決辦法是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正確理解并規范運用。另外,業內人士還建議監管部門將其他行業協會、組織頒發的證書、獎項等不合理的評審因素列為禁止設置的負面清單,避免代理機構進入評審因素設置“雷區”。
“避免評審因素相關問題出現,就要提高對采購文件編制的要求?!表f明劍說,“我們集團制定了物業類、保險類、醫療設備采購類等多個采購類別的采購文件范本,并且嚴格把關采購文件編制,仔細核查采購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對供應商的限制性條款。另外,合理設置評審因素,避免因評審因素設置不合理,對供應商實行了差別待遇。”
對于評審因素設置最突出的問題,即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韋明劍建議監管部門能夠出臺評分辦法和細化、量化的指導性文件。
另外,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晟表示,實現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代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不能簡單套用以往固定的評審標準,而是需要對采購需求進行研究,從中選取合理的評審因素,再進一步量化并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相對應。
對此,成凱認為,這需要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具備非常專業的采購知識,對采購標的物非常了解。但是,采購專業知識的匱乏是目前采購代理機構普遍的短板。
此外,業內人士也注意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評審因素設置規定的變化。《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陀^評審因素應當設置固定的分值,主觀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單項評審因素的分值并明確評審標準,縮小自由裁量區間。對于這一規定,有聲音認為,《征求意見稿》對評審因素的細化、量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將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還需代理機構作進一步研究,補齊自身短板,避免此類問題出現。
事實上,記者發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七條針對評審因素量化的設置問題給出了一定的破解方案,即技術和商務評審因素應當是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量化指標……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資格條件、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也就是說,能量化的指標才可以作為評審因素,而不能量化的指標就不得再作為評審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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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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