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87號令修訂稿三大亮點
談87號令修訂稿三大亮點
■ 成凱
財政部日前發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筆者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想結合實踐經驗談一談比較關注的三大亮點。
亮點一:規范公開招標項目范圍。《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在實踐中,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的公開招標項目占比很多,筆者認為這主要有三點原因:一是某些采購項目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需定制開發建設;二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需求編制階段市場調查不夠充分,僅憑一些基本的目標、功能要求進行招標;三是一些采購單位對公開招標方式的“崇拜”,認為只有此方式是最公正、公平的,其他采購方式都不如這種方式“公正”,從而忽視項目特點選擇采購方式;四是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項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購增加采購人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工作量,不如直接進行招標。此條規定的亮點是劃清了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范圍,在立法層面將不該采用此方式的項目排除在外。
亮點二:綜合評分法。《修訂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綜合評分法“價格分權重應當為50%以上”,“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資格條件、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相關規定再次提醒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前審視適用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提升采購需求編制質量。一些因技術先進或復雜,導致的市場競爭不充分、價格因素不敏感的項目將不宜選取此種采購方式,相關修訂體現了優質優價和物有所值原則。
此外,《修訂草案》還提出了 “雙信封開標”,筆者認為,這對于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采購需求、開標程序)、組織評標的能力要求非常高,并且有兩個非常明顯的好處:一是可以避免供應商利用“低價優先法”的漏洞,采取質量不同的貨物服務低價中標,擾亂評審;二是符合提升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的改革方向,給了專業能力強的代理公司更高展示空間。
亮點三:評標委員會組成。發揮采購人主體責任,以采購結果為導向,不再限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組成比例、數量、抽取方式,是本次修訂的最大亮點。在實踐中,目前的評標、評審活動存在以下幾方面嚴重問題:一是評審活動質量不高,追求評審速度快導致評審粗糙、錯誤率高、評審不公;二是專家專業性問題,例如評審科研、科普、復雜的工業制造項目時隨機抽取的專家多數僅是大致了解采購標的物,不專業的主觀判斷嚴重干擾了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從而也導致了評審錯誤率高,評審不公。三是個別評審專家存在利用采購人執行項目的急切心理借機“敲竹杠”。
筆者認為,此規定一出,社會上不少人會擔心自選專家的權利會讓“好好先生型”專家獲得更大的市場,但是《修訂草案》第七十一條對評標報告做出了要求,要求評標報告必須對投標人的技術、商務部分比較評價,對中標人候選人特點、優勢,其他投標人的弱點、不足進行相關說明且等,這迫使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自身評審意見必須持謹慎的態度,基于此,筆者認為“好好先生型”專家對需要發揮評委專業化意見的項目并沒有市場,只有真正了解本次采購標的物的行業專家才是受歡迎的對象。
《修訂草案》還包括了“優化營商環境”、“電子化采購”等方面的亮點,除此之外,還有幾處筆者比較關心的問題,如適用于競爭性磋商、談判但采購預算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項目的審批效率,電子化采購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等,因受到上位法限制、行政主管部門不同等限制,這些問題突破受限,但《修訂草案》僅作為一部部門規章來說,筆者認為這在新舊政府采購法交替、過渡階段將會發揮出巨大的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