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87號令修訂提十一點建議
為87號令修訂提十一點建議
■ 劉澤燁 林鎮洲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筆者根據工作實際,結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前期公開的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十一點修訂建議,供相關部門參考與討論。
第一,《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二款:“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考慮到“競爭性磋商”可能會在即將修訂的政府采購法中合并到競爭性談判,建議修改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或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它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征求意見稿》第五條是關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情形。建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保持一致,增加“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征求意見稿》根據政府采購法制定,應當服從于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明確提出,“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屬于有限競爭的情形之一。同時,《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中,有關邀請招標的內容也應修改。
第三,《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人員、專業技術能力等要求”,第二款,除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長期運營服務項目外,……業績要求應當與采購項目自身特點、規模和實際需要相適應,不得限定為特定區域或者特定采購人的業績資格要求……建議此條款刪除“投標人的財務狀況”“規模”“特定采購人”等內容。
首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其次,供應商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等財務狀況與履行合同并沒有直接關系;再次,此條款提出業績資格要求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可以理解為設置一定金額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同樣直接或間接涉及到營業收入的規模,與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指導案例精神相背離;最后,此條款“特定采購人”定義范圍過窄。如果理解為某項目的采購人或者單個特定的采購人,如此設置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以某第一附屬醫院(三甲醫院)的采購項目為例,依此條款,只要不限定為該醫院的業績即可,也就是說,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業績資格要求應滿足一般三甲醫院的業績,但也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誠實信用原則。”建議在行政法規后增加“地方法規、行政規章”。因法律效力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而本《征求意見稿》屬于行政規章,招標文件的內容也不得違反本《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款,所以應增加“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第五,《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七條第二款,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兩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50%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建議把“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50%的”修改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任意一家投標人價格超過其投標總價50%的”。但實踐中存在一種情形,如某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某兩家投標人所投的多個品牌相同,但由于投標報價策略,其中一家投標人的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超過其投標總價的50%,另一家投標人的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低于或者等于其投標總價的50%,按照原條款,只有當兩家投標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價格均超過其投標總價50%時,才按一家合格投標人計算。但在上述例子中,兩家投標人一家超過50%而另一家未超過,則按原條款應當認定上述兩家投標人為不同品牌的投標人。
第六,《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建議“然后在資格審查和技術、商務評審結束后,立即當場公布資格審查結果和技術、商務部分得分及排名”建議修改為“然后在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和技術、商務評審結束后,立即當場公布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結果和技術、商務部分得分及排名”。在評標委員會進行技術、商務評審前應先通過符合性審查,因為不符合實質性條款的投標人不需要進入下一步的詳細評審階段。
第七,《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第二款:“投標人撤銷投標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建議該條款刪除“以及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該條款描述的情形為投標人數量不夠導致采購項目應予以廢標,并未產生中標人,即采購項目不存在放棄中標的情形發生。《征求意見稿》第七十八條,建議修改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八,《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同時出現前款第(二)(三)項情形的,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修正。建議報價修正應考慮《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中關于預留份額及組成聯合體或向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價格按該條款進行修正調整后可能導致小微企業合同份額達不到要求的比例而不能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等情形。
第九,《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技術和商務要求中的非量化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資格條件、履約能力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建議與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保持步調一致,允許有一定的主觀評審因素。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客觀評審因素應當設置固定的分值,主觀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單項評審因素的分值并明確評審標準,縮小自由裁量區間。
第十,《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八條:“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排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建議明確本條款中的投標報價是指原始的投標報價還是享受價格扣除后的投標報價。
第十一,《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一)對技術得分達到招標文件規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標人”,建議考慮如果沒有投標人技術得分達到合格分以上的情形的處理方式。
(作者單位:采聯國際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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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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