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能因退還保證金“拖延癥”給供應商增負
【聚焦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絕不能因退還保證金“拖延癥”給供應商增負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在財政部連續組織開展的五次全國聯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逾期退還保證金”的違規記錄累計出現41次,該問題位居“黑名單”之首。尤其是近幾年,該問題“出鏡率”居高不下,按時退還保證金已成為投標供應商心頭迫切的期待。
“拖延癥”給企業“添負擔”
保證金退還不準時、周期長,這樣的操作給企業增添了不少負擔,這對于中小企業更是雪上加霜。很多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向記者反映,這一直是政府采購活動中比較容易被忽視的問題。長期以來,代理機構因經營目的故意拖欠供應商投標保證金,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法違規情形屢屢發生。“另外,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對投標保證金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法律意識薄弱,也是造成逾期退還保證金的原因之一。”云之龍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韋明劍說。
除上述因素外,記者發現,代理機構內部管理流程疏漏也會導致保證金退還“超時”。
對此,韋明劍認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當進一步規范對保證金的收取形式、金額以及退還時間,做到合法收取、合法退還,在內控制度中對代理機構收取、退還保證金進行約束,讓保證金制度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作用,不給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加重負擔。
針對保證金收取、退還的具體規范流程,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晟談了自己的想法,他認為代理機構可以編制內部流程規范性文件,對保證金的每個執行環節都提出要求。有條件的代理機構還可以建設自己的虛擬保證金系統,做到每一個標段都有獨立的保證金賬號,使其與業務流程聯動,在相應的節點上,保證金會自動退還,這樣即可避免出現逾期退還保證金的情況。
保證金的“去”與“留”
對于保證金是否要取消,業內從業人員紛紛表示,保證金一直以來是對供應商響應采購項目以及履約的有力約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可以適當減少保證金的使用范圍并降低保證金的金額。
記者了解到,各省對保證金的收取規定不一,浙江、湖北、安徽等省份已明確規定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深圳市要求全市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江西、天津等地鼓勵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特點免收保證金或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
可以看出,部分省份明確取消的僅為投標保證金。為了解取消投標保證金后的效果,記者專門采訪了部分財政部門相關負責人。湖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湖北省自2018年取消投標保證金以來,相關投訴并沒有大面積爆發。”記者了解到,基于該政策實施以來效果良好,今年年初,湖北省開始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免收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副處長倪文良也表示,取消投標保證金后,效果非常不錯,并沒有出現串標圍標、違約事件增長的現象。
“我們已經明確取消投標保證金,對于履約保證金,我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或降低繳納比例。浙江已作出規定,履約保證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5%,并且可通過政采云平臺在線辦理履約保函替代,保函辦理平均3分鐘即可完成,非常便捷,年化費率不超過1.8%,切實為供應商減輕了負擔,進一步優化了營商環境。”倪文良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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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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