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易犯的那些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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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機構易犯的那些錯
■ 程曉述
根據《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開展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7月5日以來,筆者參與了所在地市對隨機抽取的2021年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105個項目的檢查工作。通過檢查發現,代理機構易犯的錯誤有以下八個方面:
第一,技術及商務部分評審中,采購需求相關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普遍未量化到相應區間,采用“方案較優、方案一般、方案較差”等主觀性評審的非常多,給評委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第二,幾乎所有的代理機構都沒有嚴格按照規定,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中顯示公告已發布,但基本都是延時發布后補充進來的,超過的時間均在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
第三,對音像資料保存不重視,普遍沒有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給質疑、投訴及舉報調查處理留下隱患,容易“說不清,道不明”。
第四,對未中標供應商遞交的保證金退還不重視,能拖則拖,文件資料中普遍未見退還保證金相關記錄。
第五,許多項目都沒有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并將出具的驗收書存檔。
第六,有的代理機構在評標過程中關鍵環節缺失,隨意省略宣布評審工作紀律這一程序。
第七,絕大部分代理機構只提供上門獲取采購文件一種方式,并且存在違規收費現象。
第八,招標文件技術和商務部分,條件設置不合理。有的將資格條件設為評審因素,有的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有的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有的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等。
除了這八大問題之外,還有的項目采購方式適用錯誤,采購文件編制不嚴謹,出現復制粘貼錯誤、關鍵字錯誤等。如此種種,不僅體現出代理機構的能力素質欠缺,也從側面反映出一些采購人工作責任心不強,“一托了之”,只想當“甩手掌柜”,被代理機構牽著鼻子走,沒有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
發現問題并不是目的,解決問題才是關鍵。希望上述問題的提出能夠引起代理機構和采購人的注意,引以為戒,避免再出現相同或類似的錯誤,維護政府采購的公信力。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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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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