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調查有“法”可循
【來自實踐】
需求調查有“法”可循
■ 周景超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通過對采購項目開展需求調查有助于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新發(fā)布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細化了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制定上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了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前,開展需求調查的必要性。
那么,采購人如何開展需求調查?筆者結合工作經(jīng)驗淺談幾點看法。
首先,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項目特點、采購預算和資產(chǎn)配置標準開展需求調查。
其次,在進行需求調查時要將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確定的采購需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的要求,并遵循科學合理、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防止超標準采購和“豪華采購”。同時,還應按照項目的類別等開展需求調查。
對于不同類別的項目,貨物類采購項目可選擇論證的方式進行需求調查,如,實驗室設備、信息網(wǎng)絡設備等專業(yè)性較強的貨物類采購項目,采購人一般難以提出合理的技術、規(guī)格、性能要求,可借助專業(yè)人員的力量完成采購需求編制,因此,此類項目較適宜邀請專家進行論證。對于大型專用設備采購項目,如,醫(yī)療CT設備、重型機械設備等,可以考慮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以保證采購需求的科學合理性。服務類采購項目可以選擇問卷調查方式進行需求調查。在服務類采購項目中,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以及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管理等職能需要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可邀請專家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論證。但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公共服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工程類采購項目可以選擇投資評審(評估)的方式進行,可聘請專業(yè)的評審機構對項目概況、預算審核表、工程量清單進行評審核實。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即實現(xiàn)工程基本活動所必須的設備、材料等,可通過專家論證確定需求標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即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可通過聘請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需求調查。需要注意的是,咨詢相關供應商和專家意見時,不能只咨詢特定的供應商和專家的意見,否則可能會導致技術、服務指標方面的排他性,不利于潛在供應商之間的競爭。當然,在需求調查實踐中,采購人可根據(jù)項目特點,靈活選擇合適的調查方式。
再其次,對于無法在采購活動前提出完整、明確的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項目,可以邀請供應商(不少于3家)進行反復咨詢,實現(xiàn)從粗到細,最終明確詳細的技術參數(shù)和服務具體要求。咨詢過程中,采購人逐漸完善、修改需求標準。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購人可以向供應商咨詢特殊要求,但這些特殊要求應當滿足采購所必需的要求,如,對特殊設備的要求、對財務狀況的要求、特殊專業(yè)人才要求等。但采購人不得通過設定特殊要求妨礙充分競爭和公平競爭,制造人為的歧視標準。
最后,采購需求調查形成的論證報告、咨詢結果、評審報告,調查問卷表以及社會公眾反饋的意見應作為調整采購需求和采購預算的依據(jù)。項目需求調查結果應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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