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母子公司”能否共同承攬單一來源采購的后期履約
【有問有答】
“總分公司”“母子公司”能否共同承攬單一來源采購的后期履約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在一些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履約中,有些公司(總公司或母公司)把很多工作交給其分公司或子公司,這樣的操作既飽受爭議,也面臨風險。近日,有從業人員對此提出了問詢:總公司與分公司,或母公司與子公司能否同時承攬一個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后期履約工作?
回答
在回應這一問題之前,受訪專家一致表示,首先需要厘清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
記者了解到,“總分公司”和“母子公司”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換言之,“總分公司”相當于一個主體,分公司可以理解為總公司的一個分設機構;“母子公司”就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是兩家公司。
對于開篇的問題,政府采購專家吳小明表示,既然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其只能授予一家公司,“母子公司”作為兩家公司,自然不能同時參與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響應和后續的工作。而對于“總分公司”,分公司在沒有得到總公司授權或采購文件明確允許的情況下,其也不能參與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響應階段。
“單一來源采購自然是只有一個供應商可以選擇,可以由兩家獨立供應商響應的項目,就不能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持有相同觀點的還有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他表示,結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以及實操情況,采購人都會選擇總公司作為單一來源供應商進行采購(特殊行業采購分公司情況在業內爭論較多,在此不作深入討論)。所以這里需要探討的是總公司作為單一來源供應商,后續履約工作是否可以交由其分公司、子公司完成。
對于后期履約工作的承攬,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認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同時完成,因為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除非組成聯合體,否則不能同時進行同一個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后期履約。
“我認為‘總分公司’可以承攬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后期履約工作。”李瑩說,但建議簽訂采購合同時予以明確。
采訪最后,吳小明提醒到,母公司如果把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部分后期履約工作交給子公司,則存在轉包風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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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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