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實現“四個轉變
【一家之言】
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實現“四個轉變
■ 趙長寶
步入新時期,我國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財政“十三五”發展改革目標,更好地發揮政府采購制度在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提供優質高效公共服務、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具體要實現“四個轉變”。
制度目標上要從注重節資防腐向實現“物有所值”轉變
西方發達國家政府采購制度20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逐步確立了“物有所值”的價值取向,完成了評價采購結果的標準從“花錢”少向“花得值”的轉變。借鑒國外“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購理念,就是要調整現有政府采購制度的管理重心、改革監管方式,從根本上提高行政效能。
在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框架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體系中把節約財政資金和預防腐敗目標放在了突出位置。從而導致過多強調“完全市場競爭”與采購程序限定。輕視了對采購需求與履約驗收的管理。如此不僅導致一些項目政府采購效率不高、質量無法保障,也弱化了其他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
因此,在新時期,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確立政府采購“物有所值”制度目標,加強頂層設計,確保制度體系的整體性、統一性、協調性與前瞻性。第一,要完善公平交易的市場規則,從根本上夯實政府采購制度的運行基礎;第二,要推進監督方式改革,適當簡化程序,加強對采購結果的評價管理;第三,要推動政府采購業務向專業化方向發展,實現政府采購質量、價格、效率的內在統一;第四,要拓寬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協調處理好政府采購經濟與社會目標的平衡關系。
市場規范上要從注重供應商參與權向完善市場規則轉變
市場機制建設目標應是“要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交易核心機制,要求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市場交易規則。具體表現為采購機構的負責人,要針對不同的采購項目設定不同的采購程序、評審方法以及不同的合同文本要求。這種先明確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市場交易規則,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采購人員在采購活動中的道德風險。
我國政府采購法雖然也確立了公平交易原則,但在制度設計上主要側重于保障市場競爭,強調的是給予所有潛在供應商平等參與權,而對保障交易公平的市場規則卻缺乏相應的細化規定,導致實踐中部分采購人對采購需求不清楚、對采購方式適用錯誤、評分方法設定混亂、評審標準不明確等一系列問題。
要規范交易行為,保障市場有效性,就要重塑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市場規則。第一,要夯實采購人主體責任,明確其對采購需求、采購方式,評審方法、合同文本及評價方式等確定的主體責任。第二,是要改革現行評審制度。對采購人提供明確需求的通用貨物或服務,原則上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對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項目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但評分因素應當設定在與報價相關的技術或服務上,且標準要明確;對無法明確需求需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或設計方案的項目,引入兩階段招標或談判。第三,加快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推進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化無形市場。
操作執行上要從注重程序合規向專業化采購轉變
從國際政府采購發展經驗看,提高行政效能要求,關鍵是在操作執行上將從重程序的合規性采購,轉變為重需求的專業化采購。專業化主要反映在要求采購人保障需求目標的三個遞進層次上:一是需求標準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二是需求標準的經濟性及與產業的適應性;三是對產業發展的導向性。為了實現專業化的目標,美國實行政府采購官負責制。歐洲國家對采購人員提出了非常高的專業化要求。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制度對采購人員的專業化要求重視不夠。部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往往較為注重程序規范以實現采購的合法性,忽視了對采購項目需求特點的研究和采購業務專業化水平的提高,這也是造成一些采購項目“質次價高”的重要原因。
我國推進政府采購專業化發展勢在必行。第一,要推動采購人加強需求研究管理,開展對特殊專用設備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品目的需求標準制定工作。第二,要推動集中采購機構的專業化發展定位。推進集中采購機構競爭,促進集中采購機構加強對通用類貨物和服務需求標準及招標文件的研究,改進服務,提高效率,不斷提高集中采購的專業化水平。第三,要鼓勵社會代理機構走差異化的發展道路,根據本單位人員的專業特點,確定重點代理領域,提高細分領域代理的專業化水平,真正做大做強。同時,各級采購監管部門,也要完善對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考核及檢查體系,建立健全相關考核和檢查指標,加強對采購專業人員的培訓,并停止抽簽決定采購項目代理機構的做法,推動采購組織活動從程序合規向專業化采購轉變。
監管方式上要從注重過程控制向結果評價轉變
從長遠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根本途徑是在市場交易規則明確的基礎上,擴大采購人在采購方式選擇及需求標準制定方面的自主權,以及通過爭議處理和結果評價來保障采購行為的規范性。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確立了“管采分離”管理體制,雖然符合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制約協調的行政體制改革方向,但整個監管體系主要針對采購活動設計。這不僅在“采”上設定了選擇代理機構、專家評審環節,而且在采購方式變更上也作了嚴格的程序限制。這樣的設計有效的實現了財政資金節約和預防腐敗的目標,但也會導致,一些政府采購的程序空轉、效率低下、無人對采購結果負責等問題
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要適應當前行政體制改革要求,在政府采購法修訂前,應通過相關制度對現行做法進行調整。第一,要逐步建立采購結果評價制度。結合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圍繞質量、價格、效率等核心要素,設立科學合理的采購結果評價依據和指標體系,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合法性、公正性進行綜合、客觀評價。第二,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制性公開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情況、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及采購合同,確保各項信息及時、完整、規范披露,主動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在降低監督成本的同時提升監督效果。第三,要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通過完善相關信息記錄,為審計部門以采購合同為起點倒追采購過程的縱向審計監督提供基礎,強化審計監督效果。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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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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