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應加快完善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
【建言獻策·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
開欄的話: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其中提出,完善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中應用先進標準機制,推進以標準為依據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市場準入和質量監管。推進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對于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化與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影響。從本期開始,《中國政府采購報》特設專題,邀請業界人士共同探討。
我國應加快完善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
■ 趙曄
標準化是指,為了在既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促進共同效益,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確立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以及編制、發布和應用文件的活動。政府采購標準化則是標準化在政采領域的直接應用。
從我國政府采購的標準化建設情況來看,我國于2013年發布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以此開始了國家層面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的標準化進程。從區域實踐來看,2018年深圳市發布的《關于印發電商、競價、家具三類政府采購項目標準合同文本的通知》,開始了采購合同文本的標準化探索;浙江省2020年發布的《需求標準》,建立了家具項目采購的需求標準化體系;山東省2021年發布的《政府采購常用品標準化指引》,確定了40個使用頻次較高的采購品目標準化指引。上述探索,一方面,顯示出我國政府采購在標準化方面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也為我國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化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其中明確,要通過完善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活動中應用先進標準機制來強化標準的實施應用。在此背景下,我國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須進一步加快完善的步伐。
多維度開展采購業務標準化建設
政府采購標準化涵蓋了采購品目、采購文件、采購程序、采購行為等多方面內容。對于一個完善的政府采購標準化體系來說,至少要由采購品目標準化、采購文件標準化、采購程序標準化、采購行為標準化等方面構成。
政府采購品目標準化須對政府采購客體的類別、內容、代碼及編排形式等進行標準化建設。目前,國家層面通過《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對品目標準化進行總體規范。關于品目的其他標準化建設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如部分特殊采購品目目前表述還比較模糊,導致后期執行存在困難。建議頂層設計考慮將品目的設置與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將更多的品目納入政府采購品目目錄,并使目錄內容廣泛且精細。
政府采購文件標準化是包括招投標文件、采購合同等文件在內的標準化建設。目前,這些文件在內容、格式等方面還缺乏統一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政府采購行為中出現“簽訂慢、履約難”等問題,從而影響了政府采購項目的執行效率。因此,采購文件標準化要明晰交貨時間地點、質保期及售后服務要求等具體細節,并明確履約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完成時限、相應的違約責任從而對相應責任主體進行約束。
政府采購程序標準化是對采購過程中工序、步驟、流程等進行的標準化建設。目前,我國一直在探索建立以采購需求管理為導向的采購程序流程體系。在此背景下,加強采購需求標準化的建設也勢在必行,率先可以嘗試的是,通過建立通用類政府采購標準化供應商庫和商品庫、標準化的政府采購商品價格庫為采購人提供商品價格指引。
政府采購行為標準化是對各相關方責任權限、行為準則等進行標準化建設。一方面,要將采購人的職責權限逐個明確、細化、落實從而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對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當事人進行約束。
突出政策功能的標準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因此,政府采購標準化就不能僅局限于采購行為本身,而要涵蓋政策功能的標準化。我國在綠色采購標準化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如相關部委發布并適時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等,但在其他政策功能的標準化建設方面,仍有提升空間。
建議要依據政府采購法中提出的政府采購的功能定位,加強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標準化建設。一是將政策標準化建設的重點從交易環節前移到需求編制環節,采購項目的需求文本中明確政策目標,通過對資格、技術、服務、安全、質量等需求指標及履約條件的規范化,體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二是對現有的諸如強制采購、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等政策手段的具體細節進行統籌規范設計,從而保證各項政策目標的協調統一。
與國際標準相對接
政府采購協定(GP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諸多重要協定中的一項,其目標是通過促進成員方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擴大國際貿易。近年來,我國加入GPA的進程不斷提速。加入GPA,一方面意味著GPA參加方可以在統一的國際采購規則下共享彼此的政府采購市場;另一方面,也意味著要遵守GPA的基本要求和原則。因此,在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中要提前做好與GPA的對接工作。GPA(2012版)文本整體上明確了政府采購的框架,除了宗旨目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外,特別強調了對信息公開、技術規格、供應商資格評審、采購方式、招標程序、救濟制度等方面的約束條件。
建議我國在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中要通過與GPA相應標準的對照,尤其增強對招標程序、救濟制度等方面的建設,從而補齊目前的短板。同時,還要充分借鑒其他國家加入GPA時運用標準化手段最大限度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經驗。如韓國加入GPA初期就運用電子化采購和技術標準等手段有效地幫助中小企業參與本國政府采購。
以電子采購標準化為抓手
與傳統的線下采購模式相比,電子化采購充分利用了互聯網相關技術,實現采購全流程各環節的管理,不僅高效、快捷,而且在產品溯源、價格控制、過程審計、數據分析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回溯我國電子化采購發展歷程,2013年財政部印發了《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明確全國各地要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之后各省市陸續搭建了本省(市)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由此推動了電子采購規模的不斷攀升。但與此同時,電子化采購的統一標準化建設卻還仍處于“摸著石頭過河”階段,這就導致實踐中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由于缺乏統一的數據發布標準,導致各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無法實現數據互聯,影響采購數據的應用。同時,業內對統一電子采購數據發布標準的呼聲也是不斷。國際層面,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牽頭倡導的公開采購數據標準已經在世界超過30個國家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建議我國統一電子采購數據標準化建設可借鑒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做法。同時,由于政府采購信息中涵蓋了諸如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因此,要從安全標準角度進行充分的考量,防范政府采購數據濫用的風險。
(作者系遼寧省委黨校經濟學教研部教授)
【編后】
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國政采質效。本文通過對我國政府采購程序、業務、政策等方面的標準化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比如,作者提出的,有關我國在加快加入GPA背景下,政采標準化建設應以電子化為抓手,同時與國際規則相接軌,這些都為我國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提供了有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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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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