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建造師能否“一肩挑多擔”
【有問有答】
注冊建造師能否“一肩挑多擔”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那么,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可否在技術需求中對這一規定加以明確,如果采購文件中對此沒有約定,采購結果公布后,成交供應商被質疑“擬派注冊建造師已在其他多個在建項目中擔任負責人”,又該如何認定?
回答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多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理應執行。”政府采購專家岳小川表示。
“《辦法》是對人員的要求,跟項目是否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沒有關聯。”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進一步解釋道。
既然是強制性規定,自然可以在采購文件中加以明確。這是多數受訪對象的觀點。
“無論作為技術要求,還是資格要求,采購文件理應根據項目所需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書面承諾函。”李瑩說。
“如果采購文件沒有對此加以要求,那就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岳小川認為,由此可判定采購結果無效,應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當供應商對這一問題提出質疑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先要根據質疑函進行有關核實,重點審核該注冊制造師是否在多個在建工程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
對于如何把好“核實關”,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給出了兩個“小妙招”。
一是看擬聘任注冊建造師的簽字或蓋章是否出現在多個工程項目的質量合格文件上,并核對有關日期。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上,必須有注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二是看該名注冊建造師是否已經從其他項目中“撤離”。《辦法》第十條規定,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但如果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或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后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此外,李瑩認為,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判斷該事項是否可以糾正,是否影響成交結果,是否可以繼續實施項目。如果并不影響成交結果和后續實施,即使擬派注冊建造師存在“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事實,還是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延伸閱讀
注冊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執業注冊人員。關于這一概念,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找到依據。前者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后者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