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明確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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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明確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本報訊 記者馬金眈報道 福建省泉州市政府采購協會日前出臺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行業指導標準,明確服務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取,且上下浮動幅度原則上不超過20%。該標準試行期為1年。
根據《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行業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按照中標(成交)金額,服務費劃分為7個檔次,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有不同類別的費率標準。《意見》中最低費率為0.035%,最高費率為1.5%。
該市采購協會強調,各類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服務按《意見》計費超過50萬元的,按不高于50萬元(含)標準收取;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代理服務按《意見》計費超過5萬元的,按不高于5萬元(含)標準收取;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自行采購項目,單個采購項目按《意見》費率計算代理服務費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收費。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服務具體收費額由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協商確定。
收費標準還有上下浮動的空間,《意見》明確,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且中標(成交)金額小于5000萬元的項目,需以聽證會、答疑會等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以及中標(成交)金額小于5000萬元、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容易引起爭議的,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需求前需進行市場調研,或聘請第三方的機構和專家予以論證的項目,收費標準可以適當上浮。
收費標準下浮適用情形也有兩種:一種是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供應商為中小企業,且代理服務費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可以按照《意見》下浮不低于10%的比例收取。另外一種情形是中標(成交)金額大于5000萬元,且規格、服務標準統一,技術要求簡單的,代理服務費可由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共同協商適當下浮。
關于代理服務費由誰來支付的問題,《意見》明確,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另外,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包含聘請專家論證采購文件費用)。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以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憑據報銷。
《意見》還強調,代理機構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機構與采購人簽訂委托協議以及編制采購文件時,應載明代理費收取標準及收費金額,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接受社會公眾及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監督。
據了解,由于目前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存在收費亂象,個別采購人任意壓低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或采用最低價報價的方法選擇代理機構,還有個別代理機構為了承攬業務,以低于合理成本的價格進行惡性競爭,嚴重干擾了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為維護行業內采購代理機構公平競爭,維護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泉州市政府采購協會出臺該《意見》。
編后
代理費的收取問題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本報將于近期發布相關主題文章,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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