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政府采購監管影響幾何
【聚焦·新民訴法】
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政府采購監管影響幾何
■ 蔡錕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這是《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制定以來第四次修正,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獨任制、在線訴訟等方面。其中,部分程序性規定的修改對政府采購監管產生了一定影響。
第一,《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送達、公告等方面的規定,對財政部門監管政府采購活動有依據適用和參照適用的意義。
我國目前并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關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后應以何種形式予以送達,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等法律中,并以準用性規則的方式引入了《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缎姓妥h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關于前述處罰、強制、復議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中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在司法實踐中,也基于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適用而指引到了《民事訴訟法》,并由此成為判斷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性的一項標準。
在政府采購領域,尤其是政府采購監管中,財政部門不僅需要對各采購參與主體的投訴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也需要在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中作出監督檢查決定,還需要對各采購參與主體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每一個決定都是一個行政行為。對于投訴處理決定的送達,《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對于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前述《行政處罰法》已有明示。對于監督檢查決定,則根據前述分析,亦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要求。因此,政府采購監管中的送達等程序與《民事訴訟法》息息相關。
第二,《民事訴訟法》修訂對政府采購監管的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
直接影響包括兩點:一是將非紙質送達方式統一為電子送達方式,并擴大了可送達文書范圍;二是公告送達期限顯著縮短。
此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民事訴訟法》的第八十七條改為第九十條,內容為:“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毙薷膬热葜饕▋煞矫妫浩湟?,將原《民事訴訟法》中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修改為“電子方式”,即將所有的非紙質送達方式統一為電子送達方式,尤其認可了通過在線訴訟平臺送達的法律效力。其二,解除了“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這三種終結性文書只能采取紙質方式送達的限制。
對于政府采購的監管而言,該條中對送達方式的修改,同樣對行政程序中各類法律文書采取非紙質送達時的合法性予以了確認。財政部門無論是進行投訴處理還是監督檢查又或是行政處罰,只要經過當事人認可,都可采用被認可的方式予以送達,并且送達的內容可以延伸包括投訴處理決定書、監督檢查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過應予注意的是,在使用電子方式送達前,財政部門應當先制作紙質的《送達方式及送達地址確認書》,在該確認書中明確電子送達的形式和法律效力,并要求當事人進行確認并簽字或蓋章,以滿足適用《民事訴訟法》該條規定的前提要件。另外,如果當事人選擇了電子送達,但又同時要求獲取紙質版的行政決定書,應當滿足其要求。不過此時,文書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點應當以電子送達時點為準而非當事人收到紙質文書時點。
此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民事訴訟法》的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五條,內容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弊钪饕淖兓菍⒃睹袷略V訟法》中公告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的期限縮短為三十日。公告送達,被稱為最后的送達手段,其僅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其他法定送達方式均無法實現送達目的的情況。
對于政府采購的監管而言,在發生相關法律文書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以及電子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實現送達的情況時,可以采用公告送達,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期滿時該公告送達產生法律效果。財政部門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達期限縮短所產生的連鎖效果,會導致采用公告送達相關行政決定的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行政行為的時點提前?!缎姓娭品ā返谖迨龡l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規定中“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起算時點,在采用公告送達時,即為公告送達產生法律效果的時點。按原《民事訴訟法》,財政部門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六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按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這一時間改為“三十日+六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也就是說,對于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財政部門而言,在公告送達行政決定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其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點提前了三十天。
間接影響是新增了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規定。
此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第十六條,內容為:“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边@一規定,在制度層面明確了民事訴訟線上化的合法性,實質確定并追認了在當前疫情環境下已客觀實施許久的線上開庭活動的有效性,同時,也直接限定了線上開庭應“經當事人同意”的前提要件。
在政府采購的投訴處理程序中,94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并制作質證筆錄,質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因此,此次《民事訴訟法》修訂中關于訴訟活動互聯網化規定的增加,對于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程序中,為有效應對諸如突發疫情、城市管制、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進程,而設立互聯網化的聽取意見、調查取證、組織質證等環節,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和示范效果。對于財政部門而言,則可以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訂為依托,在后續參與制定政府采購電子化或質疑投訴電子化的規范性文件時,爭取納入相應的調查、舉證、質證等程序環節并予以細化。
(作者系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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