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統一”上還有很多功課要做
在“統一”上還有很多功課要做
政府采購領域的司法實踐與“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指導意見相互影響、相互助力。
從前述10個案例中可以發現,在政府采購領域,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以及司法審判經驗的持續提升,就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破除不當限制和故意歧視、推進采購公平公正層面,當前的監管制度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尤其是潛在投標人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在面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不合理限制條件或歧視待遇時,供應商能夠通過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并尋求救濟。
二是政府采購中關于不當限制競爭及故意歧視這一違法行為的界定更加清晰。在《意見》發布前,無論是在政府采購還是在招標投標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有著同《意見》目標相通的規定和實踐。從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再到87號令第十七條,其規定更加全面也更加精細化。
三是針對政府采購中不當限制競爭及故意歧視之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督與司法監督更加有力。財政部門除了受理投訴外,近年來還常常通過啟動監督檢查程序的方式主動對可能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對抗不公平競爭方面,政府采購制度仍然任重而道遠。我國幅員遼闊,不同省市執法以及司法機關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如,針對作為打分項的類似業績能否有金額方面的要求,前述案例六中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將特定200萬元金額的合同業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但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在山東萬得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德陽市財政局行政撤銷一案中,卻認為涉案采購項目設置的2000萬元業績評分標準并無不合理之處。
再如,就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OHSAS18001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能否設為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問題,山西省呂梁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山西飛易特軟件開發有限公司訴呂梁市財政局等投訴處理一案中,認為上述三體系認證系特殊資質條件,屬于為保證采購項目合同的順利履行,要求供應商所必須具備的履行合同專業技術能力的資質,是招標項目實際需要,不屬于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而福建、黑龍江、寧夏等多個省份的財政部門所制定的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卻禁止將這三體系認證設置為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條件。
由此可見,現有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應的政策制度,在落實層面尚欠缺全國層面認知與適用上的統一。
《意見》則對此進行了強調。在《意見》中,除了繼續強調招標采購領域應當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破除不當限制和故意歧視外,更是將“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作為更高的要求與目標予以提出,即在招標采購領域的所有保護競爭和追求公平公正的制度措施,不僅是為了破除壁壘,更是為了實現全國統一大市場環境下生產資源、要素與產品的無障礙流通。
尤其是《意見》中關于“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維護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的表述,雖非針對招標采購領域,但也有著較為深遠的意義。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超越省級地域限制的、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大市場將會建成,全國各省市的財政部門及人民法院,也將有統一的執法及司法標準可以依托。
(作者系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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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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