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的判定是關鍵
【“文”有靈犀】
資金來源的判定是關鍵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上文已經對政府采購的定義進行了闡述,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政府采購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主體條件,即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二是資金來源,即財政性資金。三是采購對象,即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在實踐中,第一、第三個條件較容易判斷,難點就在于資金來源的判定。
上文以公益性醫院的采購為例,強調了“公益性醫院凡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無論資金來源,都應當執行政府采購規定”的觀點。實際上,《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105期刊登的《醫院采購案被上訴 資金界定成關鍵》一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也闡述過這一觀點。
該案件情況是這樣的:Q縣人民醫院采購醫療機構一體化信息化建設,該項目歷經供應商質疑、投訴、法院一審,最后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一并撤銷此前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并要求Q縣財政局于法定期限內對相關投訴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終審判決。對于實踐中存在的Q縣人民醫院使用應納入實際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自籌資金進行的采購行為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活動的認定上,二審法院同樣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醫院采購案被上訴 資金界定成關鍵》一文中的司法判例,其中提到的自籌資金與上文所述的自有資金雖有一字之差,但從涵蓋內容來看,兩者實際上是相同的,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立醫院應嚴格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國家要求醫院推行全面預算管理,旨在彌補當前公立醫院存在的預算管理體系不健全、預算編制流程不規范的問題。公立醫院作為事業單位,其任何收入均應屬于預算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公立醫院使用應納入預算管理資金進行的采購活動,屬于政府采購活動,應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此推斷,包括A局在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取得的防疫捐贈款即便實際未納入預算管理,使用該捐贈款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防疫物資的行為也屬于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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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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