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注”在荷蘭政府采購中的循環理念
“灌注”在荷蘭政府采購中的循環理念
荷蘭政府在《循環經濟2050藍圖》中提出,計劃到2030年前將本國礦物原料、化石燃料和金屬原料的使用量減少50%,到2050年實現100%循環經濟。“該計劃將對荷蘭建筑業有重大影響。”荷蘭循環建筑經濟轉型組組長艾爾菲·內利森(Elphi Nelissen)介紹,到2030年,荷蘭政府將招標新建100多萬套住宅,同時要將現有的大部分住宅進行翻新。無論是從最初的招標階段,還是到項目實施和合同管理階段,政府都希望將循環理念“灌注”其中。
目前,荷蘭涉及循環采購的采購文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以功能為導向的。如,荷蘭某機場航站樓需要更換照明系統時,采購文件中并沒有提及一定要采購新的燈具,而是對燈光應達到哪種功能提出明確需求,這樣做的目的是提高資源使用率、減少材料消耗。針對如此類型的采購文件,投標供應商提供的解決方案也緊貼循環理念,有的是建議將現有燈具更換為更為環保的燈具,還有的提議簡化窗口裝修增加自然光線等。總體來說,需要投標人以功能為出發點,打開投標思路,提供具有循環理念的解決方案。另一類是以技術為基礎的。如,建筑類采購項目要求投標供應商提出與建造規格有關的優化方案,并說明這些優化方案如何提高循環性。
除了采購文件中體現政府追求循環理念,在采購過程中荷蘭政府也強調采購各方通過合作的方式實現循環采購的目標:一是市場咨詢。在發布采購文件前,采購方以市場咨詢的形式讓供應商參與進來,借此了解項目的預期采購目標以及招標文件中循環性要求的可行性。市場咨詢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一次全體會議、單獨的一對一會議等。二是信息會議。發布采購文件之后,采購方可以召開信息會議,解釋采購文件的具體內容以及循環目標。三是對話合作。在整個采購過程中,采購方可組織任一形式的對話來加強合作。如,以競爭為導向的對話,即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之前安排對話會議,為供需雙方創造機會,重點明確各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提高項目完工后的循環功能。
荷蘭循環采購需要遵循《荷蘭公共采購法》規定的4項基本原則: 非歧視性原則,即不能根據投標方國籍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平等對待原則,即參加投標程序的所有供應商有權獲得相同信息;透明原則,即須讓所有參與供應商清楚地了解項目的預期目標以及是否中標的理由;相稱性原則,即采購程序及采購標的(規格、標準等)須與合同性質和范圍相適應。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一般性原則外,還有兩個原則在荷蘭循環采購中至關重要。一是協作性原則,即在適當的法律框架內,鼓勵采購方與供應商以追求循環采購為目標開展合作。二是創新性原則,即在招標程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鼓勵供應商使用創新產品實現循環采購。
關于如何衡量和評估政府采購中的循環標準,荷蘭官方截至目前仍未給出明確答案,但是各種循環性測量方法已在實踐中落地。如,建筑循環性指標、建筑循環性指數、可回收采購指標等。此外,為確保采購結果實現循環,荷蘭通常有三種做法:一是任命合同經理。在項目早期階段便任命一位合同經理,負責檢查合同是否體現循環性、后續合同循環性執行情況等。二是設定關鍵績效指標。在采購文件中要求投標者提交可衡量的循環性承諾,再將其作為關鍵績效指標納入合同。若供應商嚴格履行合同承諾達到循環目標,采購方可通過給予獎金或再授予合同的方式對供應商予以獎勵。三是定期協調和檢測。采購方和中標供應商應定期召開會議討論項目進展情況,并溝通可能無法實現的內容及解決措施。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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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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