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治建設走過20年
政府采購法治建設走過20年
2002年
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該法的頒布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財政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購工作法治化建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對于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開創政府采購工作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003年
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自此,我國政府采購步入法治化軌道。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有利于貫徹依法行政方針,推進政府采購規范管理;有利于加強采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政府采購調控宏觀經濟政策功能的發揮;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推動企業經營發展;有利于強化財經紀律和促進反腐倡廉;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內企業和適應世界經濟發展形勢的要求。
6月11日,財政部印發《關于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中有關執行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3〕56號),對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問題、政府采購資金和單位范圍問題、集中采購實施、部門政府采購工作管理、政府采購執行情況統計、政府采購報批和備案管理、部門自行組織招標、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購信息披露媒體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11月17日,財政部和監察部制定印發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管理,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公正、公平。該辦法共計六章三十七條,分別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權利義務、使用與管理等事項進行規范。
11月17日,財政部和監察部制定印發了《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財庫〔2003〕120號),旨在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購活動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服務質量。在監督考核工作中,財政部門與集中采購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實行定期和定項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2004年
7月23日,財政部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4〕104號),要求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8月11日,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18號令曾是我國政府采購活動中最重要的部門規章之一,也是實踐中運用最廣泛的部門規章之一,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提供了多項遵循。
8月11日,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19號令規定對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需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
8月11日,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20號令自施行以來,有效防止和糾正了政府采購不當和違法行為,保護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10月27日,財政部印發《關于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規定,財政部建立“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啟用。專家庫采用管用分離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為各采購單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專家資源平臺。各采購單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專家的具體抽取工作。
12月1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4〕185號)。這是我國首次通過政府采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2005年
12月28日,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序、審批和確認的資格條件、資格延續與變更、代理機構資格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31號令自開始施行起,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機構都必須按照規定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由此全面展開,這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化管理與操作奠定了基礎。
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聯合印發《關于印發無線局域網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財庫〔2005〕366號),旨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建設。通知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無線局域網產品和含有無線局域網功能的計算機、通信設備、打印機、復印機、投影儀等產品的,應當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無線局域網安全標準并通過國家產品認證的產品。其中,國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項目必須采購認證產品。
2006年
6月13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財庫〔2006〕47號),要求加強政策實施的組織領導,構建政府采購自主創新制度體系,力爭在重點環節有所突破,促進自主創新產品認定體系建設工作,做好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
10月24日,財政部、環保總局印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財庫〔2006〕90號)。2005年7月2日,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指出: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政府機構要實行綠色采購。在此背景下該文件應運而生,明確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
2007年
1月10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這是自2004年9月11日財政部第20號部長令實施兩年零四個月以來,財政部國庫司首次對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工作進行補充性通知,補充的內容主要針對投訴受理審查工作。
1月10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價格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評審的重要因素,是評價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的關鍵性指標之一,當時,政府采購業內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之一就是政府采購的高價中標,財政部出臺關于價格評審的通知無疑是治理高價中標的一記重拳。
1月10日,財政部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財庫〔2007〕3號)。該辦法分總則、預算和計劃管理、目錄及標準制定與執行、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監督檢查、附則共7章56條。
12月27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該辦法要求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需由相關部門實行審核管理。
2008年
5月29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救災采購管理的緊急通知》(財庫〔2008〕43號)。該通知指出,在汶川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涉及災民緊急救治、安置、防疫和臨時性救助的采購活動可以作為緊急采購項目,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由采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一個或多個供應商直接購買。
2009年
4月20日,財政部印發《中央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9〕48號)。該辦法突出中央預算單位主體責任,要求中央預算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內控管理,建立方式變更申請內部會商制度,申請變更采購方式時提供內部會商意見,除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不再要求進行專家論證。
7月20日,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該通知針對中央基層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求中央駐京外的縣以下單位服務項目試行屬地化采購。
2010年
1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涉及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當事人、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合同等。
10月26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61號令是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作出的修訂,以適應政府采購代理市場發展和進一步規范、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需要。61號令共6章47條,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取消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中的確認資格方式,補充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的限制性條款,規范和完善了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條件,明確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的條件,完善了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以及補充了法律責任等。同時,財政部還明確,將定期集中對甲級代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認定,代理機構申報材料的遞交時間為每年6月1日、11月1日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
2011年
5月23日,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旨在進一步深化集中采購工作,推進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在中央單位的開展。根據該通知,中央單位在采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時須執行批量采購,其采購的配置標準參考此前公布的《2011年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基本配置參考》中的規定。
9月5日,財政部印發《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24號),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廣東、江蘇、湖南、河南、山東、陜西等省(市)開展暫定為期2年的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根據通知,即將開展的試點工作涵蓋了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融資擔保3種形式。
12月29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通過采取預留采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2012年
5月8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2〕49號)。針對一些中央預算單位仍然存在的不編政府采購預算、超預算超標準采購、規避集中采購以及不嚴格執行采購程序等問題,財政部要求各中央預算單位強化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嚴禁配備明顯超出機關辦公基本需求的高檔、高配置產品,不得規避批量集中采購,嚴控單一來源采購,對進口產品采購嚴格把關。
5月22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財庫〔2012〕56號)。一直以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在政府采購工作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制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進行專家庫管理以及統計政府采購信息的基礎。然而,隨著政府采購實施范圍的不斷擴大和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原有的品目分類已不適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發展與對外開放的需要。于是,自2009年起,財政部著手對《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進行修訂,旨在滿足當時制度改革的需要。新修訂的目錄參考了聯合國《主要產品分類》(CPC)、世界貿易組織GNS/W/120《服務部門分類清單》以及其他行業標準,涵蓋中央、地方目前已實施采購或未來一段時期涉及采購的所有貨物、工程和服務,并按貨物、工程、服務3大類劃分為54個二級分類。
6月11日,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隨著各地區、各部門對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認真落實,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規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還存在評審程序不夠完善、工作職責不夠明晰、權利義務不對稱等問題。為此,財政部從依法組織評審工作、評審職責、評審紀律、評審中的特殊情形等4個方面作出明確和規范。按照通知要求,評審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2013年
1月31日,財政部印發《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和《政府采購業務基礎數據規范》(財庫〔2013〕18號)。總體規劃明確由財政部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實施,到2015年年底初步建成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數據規范是以《財政業務基礎數據規范(2.0)》為基礎,按國家標準規定方法,對政府采購基礎業務信息進行的統一命名和定義,涵蓋了政府采購從計劃管理、方式變更和采購進口產品審核、執行交易、信息統計到誠信管理的全流程業務數據標準。
8月21日,財政部印發《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2011年,財政部正式啟動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通過試點,這種新型采購機制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得到了集中體現。為了全面推進此項工作,財政部對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基本配置標準的制定、各環節時間節點、履約驗收、特殊情形以及對采購各方的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該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此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與《關于完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庫〔2012〕340號)同時廢止。
9月4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3〕334號)。從當年12月起,便攜式計算機、復印機、傳真機、掃描儀、復印紙、空調機、碎紙機等納入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范圍,加上原有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范圍擴至9個品目。
10月29日,財政部對《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試用)》進行了修訂,并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旨在適應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及對外開放的需要。
10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補充通知》(財庫〔2013〕190號)。該通知明確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集中審查認定的時間進行調整,即由一年兩次改為每月一次。此次調整是財政部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創建服務型政府的有力舉措,旨在為代理機構申報政府采購甲級代理資格提供便利。
12月4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11號),要求充分認識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切實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12月19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解決了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缺乏全國統一制度規范的問題,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政策頂層設計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購制度體系,適應了擴大政府采購范圍的實際需要,對規范非招標采購活動、強化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4年
4月14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大力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6月10日,財政部和司法部制定印發了《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發揮政府采購支持監獄和戒毒企業(以下簡稱監獄企業)發展的作用。根據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向監獄企業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除享受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優惠政策外,監獄企業還將在制服、印刷等政府采購項目中獲得預留份額。
9月19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進一步深化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強化合同和履約管理,提高采購效率。
9月26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后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號)。根據該通知,財政部停止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取消了審批制的資格門檻和審核、復核環節,實行方便快捷的登記制。此舉充分激發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市場的活力。
12月15日,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旨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12月19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報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通知》(財辦庫〔2014〕526號),啟動建設“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集中發布全國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的曝光和懲戒,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市場主體行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財政部首次依法創新的采購方式,核心內容是“先明確采購需求、后競爭報價”的兩階段采購模式,倡導“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在“競爭報價”階段,競爭性磋商采用了類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區別于競爭性談判的“最低價成交”。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在需求完整、明確的基礎上實現合理報價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競爭性談判最低價成交可能導致的惡性競爭,將政府采購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上來,達到“質量、價格、效率”的統一。
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全面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行為,并在政府采購的整體法律框架下,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等進行了創新。
2015年
1月15日,財政部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按照政府采購放管結合、簡化程序與強化監管并重的要求,該辦法突出了中央預算單位主體責任,要求中央預算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內控管理,建立方式變更申請內部會商制度,申請變更采購方式時提供內部會商意見,除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外,不再要求進行專家論證。
1月30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58號)。該實施條例的制定,順應了我國政府采購法治化、市場化的發展趨勢,對填補制度空白、推進改革實踐具有重大意義。該實施條例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作了細化,并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源頭和結果管理、信息公開等要求,使政府采購形成完整的制度管理體系及操作執行鏈條,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改革。
2月13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市政公用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29號),在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供熱、供氣、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公共停車場、地下綜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介工作,增強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
6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促進實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7月17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該通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目標導向,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主體、公開渠道、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和監管處罰信息的公開要求等內容,確保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及時、完整、準確。
8月2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地域效力”問題,歷來是政府采購業界關注的焦點。該通知旗幟鮮明地指出,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作出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行政處罰決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生效。
9月15日,財政部印發《關于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5〕163號)。該通知從依法有序推進政府采購資源整合、統一政府采購交易規則體系、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制、完善政府采購監管體系、強化實施保障5個方面提出要求。
2016年
6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
7月19日,財政部印發《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268號),加強對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進一步規范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8月8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320號)。該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政府采購有關信用主體標識碼登記工作,登記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時要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體標識碼,進一步推動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共享。
10月1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的公告》(2016年第123號)。此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其中提出,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加強抽查結果運用等內容。在此背景下,財政部規定政府采購監督檢查中要落實建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
11月1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科研領域“放管服”改革是整個“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促進科技創新直接推動力。該通知提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部控制管理等5項具體舉措,并作出細化規定。
11月18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辦法對2003年頒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作出修訂,進一步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進入、使用、退出機制,明確專家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專家回避情形、專家對評審報告的爭議處理、專家名單保密與公告要求、專家履職情況記錄、專家庫動態管理等內容,針對專家權責不對等、專家不足,以及少數專家不專、不公等現象制定完善措施。
11月1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簡化優化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審批審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6〕416號)。該通知對中央預算單位推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一攬子申報和批復,對采購進口產品實行集中論證和統一報批。
11月24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425號)。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將進行4項調整,包括實行批量集中采購與協議供貨價格聯動機制、單獨采購售后服務、京外單位不再實施空調批量集采、適當提高協議供貨采購數量規定上限。
11月25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切實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源頭和結果管理,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2017年
3月22日,財政部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這是首個對PPP咨詢機構作出管理的規定,促進PPP咨詢服務信息公開和供需有效對接,推動PPP咨詢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4月25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7〕86號)。通知從推進各地區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網絡平臺建設、完整全面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健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工作機制、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與監督4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對于這一政采信息公開“新政”,政府采購業內各方紛紛給予高度評價,普遍認為,與前幾年以“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依法做好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相關工作”的推進方式不同,此次“新政”的舉措更成體系,招數更實,且直指“癥結”,更有針對性,有利于切實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
5月2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由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被剝離政府融資功能,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穩增長促投資,加快上馬項目,便采用假的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進行項目變相融資,即將政府工程包裝成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通過委托代建等方式,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增加了地方政府隱形債務。針對上述現象,財政部出臺通知,著力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
5月31日,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農業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財金〔2017〕50號),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農業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改善農業農村公共服務供給。
6月7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7〕55號),規范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工作。
7月11日,財政部對2004年頒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作了修訂,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號令著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形成有利于公平競爭、規范管理和結果導向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從18號令到87號令,既是一次務實的“問題導向型”修訂,也是回歸采購本質即物有所值的重要立法調整。
8月22日,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成為政府采購的定向支持對象,不僅可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還將在非招標方式采購、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電子賣場等方面獲得有力支持。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是繼財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出臺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政策后,政府采購政策支持范圍的又一次重要“擴容”。這也是幫助殘疾人和全國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0月26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運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7〕57號),加強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網絡建設,在全國范圍內搭建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和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工作交流平臺,推動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財政部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創辦“中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并于2017年10月31日正式開通。
12月26日,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為了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優化政府采購監管救濟措施,推動政府采購管理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進一步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證市場活力的持續釋放,財政部組織力量對20號令進行了修訂。相較20號令,94號令新增14條,刪除1條,修訂29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修改規章名稱并增設專章對質疑程序予以規定。二是對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細化。三是進一步強化公開透明,提高采購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四是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相關權責。五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94號令范圍。六是參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技術性完善。
12月26日,財政部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該辦法從采購文件制作、采購評審、項目驗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環節“三管齊下”,對超低價中標展現了謹慎認定的態度。
2018年
1月4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辦庫〔2018〕28號),從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等方面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作了全面規定,以此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
2月5日,財政部印發《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組織管理、制度建設、采購方式、采購管理、監督檢查等作出進一步規定,從而提高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效率,規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
2月13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8〕28號),要求做好名錄登記工作銜接,及時補充完善登記信息等,確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順利施行。
2019年
2月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四部門要求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節能環保清單由產品清單改為品目清單,逐步擴大認證機構范圍,統一公布相關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
3月7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實施意見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正負面清單,并提出了鼓勵民資和外資參與等舉措,以營造PPP項目規范發展的良好環境。
5月27日,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關于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脫貧攻堅的通知》(財庫〔2019〕27號),要求充分認識運用好政府采購政策支持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重要性。鼓勵采用優先采購、預留采購份額方式采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各級預算單位采購農副產品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采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
7月26日,財政部發布《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對標世行營商環境指標中的公共采購指標,就目前政府采購領域一些不明確、不細化的制度規定作出了明確要求。此舉是對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中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具體要求的落實,對我國加快形成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起到積極作用。
8月5日,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供銷合作總社聯合印發《政府采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實施方案》(財庫〔2019〕41號)。按照方案要求,鼓勵采用優先采購、預留采購份額方式采購貧困地區農副產品,優先采購聘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員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運用好政府采購這一財政調控手段支持打贏脫貧攻堅戰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脫貧攻堅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消費扶貧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指導意見》的具體措施,有助于幫助貧困人口增收脫貧,調動貧困人口依靠自身努力實現脫貧致富的積極性,促進貧困人口穩定脫貧和貧困地區產業持續發展。
11月27日,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101號令是在2004年頒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基礎上進行的修訂,著重強調信息發布管理、財政部門的信息發布責任和網絡公開主渠道作用等要求。
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財庫〔2019〕69號)。指引要求各地逐步規范集中采購范圍,取消市、縣級集中采購目錄,為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提供基礎和保障。
2020年
1月3日,財政部頒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102號令對2014年頒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完善,并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強化制度約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月26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提出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等支持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2月6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0〕29號),要求合理安排政府采購活動、加強采購活動場所防護、推進采購項目電子化實施等。
3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對標國際通行做法,明確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具體要求,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6月19日,財政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聯合印發《商品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和《快遞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廣使用綠色包裝。
10月13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31號)。此次試點工作的目標是在政府采購工程中推廣可循環可利用建材、高強度高耐久建材、綠色部品部件、綠色裝飾裝修材料、節水節能建材等綠色建材產品,積極應用裝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業化建造方式,鼓勵建成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
11月25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政府采購網民咨詢答復工作的通知》,明確做好政府采購咨詢答復工作。該通知對推進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
12月18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該辦法是對2011年出臺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的一系列支持中小企業措施進行了升級,細化了預留份額的規定,完善了政府采購項目價格評審優惠方法,豐富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舉措,還著重增強了可操作性和政策執行剛性,旨在貫徹落實《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2021年
1月19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該通知明確于2月1日至3月31日,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工作,以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4月24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聯合印發《關于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鄉村產業振興的通知》(財庫〔2021〕19號)。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繼續實施政府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工作,突出產業提升和機制創新,促進鄉村產業振興,自2021年起,各級預算單位應預留不低于10%的食堂采購份額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
4月24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印發《關于深入開展政府采購脫貧地區農副產品工作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的實施意見》(財庫〔2021〕20號)。實施意見對政采扶貧政策作出調整優化,將政策支持重點從消費扶貧轉向促進脫貧地區產業優化升級,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
4月30日,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補齊當前對采購需求規制不足的“短板”,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通過規范采購活動源頭,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
10月13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庫〔2021〕35號)。根據通知,財政部明確,各級預算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資格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審標準等方面,對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切實保障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2022年
1月5日,財政部提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于200萬元的,從其規定。這解決了困擾市場主體、地方財政部門許久的法律問題。
1月14日,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110號令對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作出規范,是現有政府采購方式的補充,解決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中競爭性不足,導致以資格入圍方式選定供應商,采購價格虛高等阻礙公平性競爭的相關問題。
4月26日,財政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于組織申報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城市的通知》(財辦庫〔2022〕97號)。通知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試點范圍,助力城鄉建設綠色發展。
5月30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財庫〔2022〕19號)。通知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有關要求,做好財政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工作,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助力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文字/昝妍 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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