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供應商能否視同中小企業
【有問有答】
特殊供應商能否視同中小企業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問題
隨著一波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政策“紅包”發出,助企行動已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展開。
但在實踐中,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業,能否享受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
回答
“這實際上是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中小企業如何確定?第二,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業,是否可以認定為中小企業?”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韓駿反問道。
據了解,企業能否認定為中小企業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精神,判定中小企業需要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根據所屬行業的劃型標準來具體分析。以工業為例,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第二,在判定是否為中小企業時,還要注意是貨物采購項目還是服務采購項目。如果是貨物采購項目,則看貨物的制造商是不是中小企業;如果是服務采購項目,只需看投標供應商是不是中小企業。第三,確定企業的中小企業身份后,還要看這個企業的上級直接控股公司是否為中小企業。如果上級直接控股公司是大企業,則該企業也不能享受中小企業優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控股公司一定是直接控股。”韓駿說。
基于此,若新成立的企業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即可判定為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對象,可以享受中小企業優惠政策。
“同時,按照46號文要求,企業在填報《中小企業聲明函》時需提供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數據,但對于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來說,可不填報。”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告訴記者。
與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有直接控股和管理關系的企業是否可以認定為中小企業?對于該問題,有業內人士表示,因為46號文只規定與大企業有直接控股和管理關系的中小企業不能被認定為中小企業,法無禁止即可為,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控股的企業,主要按照前述判斷標準,看其是否為中小企業即可。
“對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控股的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不認為其是大型企業控股或管理的企業。該企業可以按照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享受相關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成凱補充說。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
(四)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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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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