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潛在供應商
【案例看臺】
莫名其妙的潛在供應商
■ 馬正紅
案例回放
某地集采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某規劃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采購文件要求投標人具有國家自然資源部頒發的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招標公告發布后,有10多家供應商下載了投標文件。其中,A公司對投標文件提出質疑,質疑事項為:招標文件關于團隊人員技術能力以及類似業績的評分標準存在不合理條件,要求修改招標文件。集采機構認為,A公司屬于保潔服務類公司,不具有法定許可的城鄉規劃編制甲級資質,其市場主體明顯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不屬于適格的潛在供應商,不予受理。
引出問題
本案中有一個關鍵問題值得思考: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潛在供應商,是否屬于潛在供應商?
點評分析
對于潛在供應商的理解,業界主要有兩種看法。
第一種看法是,只要是有意向提供采購服務或標的物,獲取了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就是潛在供應商,不需要具備其他任何附加條件。這一看法是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一條的規定而得出的,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就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相關法規并未明確規定潛在供應商是具備相應資格和技術能力的供應商。
第二種看法是,除了有意向提供采購服務或標的物,獲取采購文件外,還需要具備投標資格條件或技術能力,這樣的供應商才可算作潛在供應商。這種看法產生的理由是,本項目屬于規劃項目,但是一家沒有規劃資質的保潔服務公司來投標,這家公司或許是在故意胡鬧,并非真心實意來質疑,擾亂了正常的政府采購秩序。政府采購既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又要兼顧行政成本。如果市場主體明顯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條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將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增加采購行政成本,同時也違背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的原則,必須要求其嚴肅使用質疑投訴權。
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看法。設計規劃類服務項目,需要企業具備相關法定的許可資質、一定的技術資源和專業人才。A公司屬于保潔服務公司,根本不具備履行本項目的資質和能力。實際上,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二十九號案例(以下簡稱29號案例)就提到了供應商使用質疑投訴權的前提,強調應把司法救濟權給予真正需要的人,對于類似的不具有利害關系、不具備相關能力和資質的供應商的投訴不應予以支持。在29號案例中,財政部門通過調查取證認定供應商不具備采購項目所要求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屬于項目采購活動的利害關系人,并將其投訴申請予以駁回。
最后,筆者想強調,在實踐中,應科學界定潛在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應條件。如果采購項目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項目,供應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沒有獲得經營許可不得參與相關項目政府采購活動。還有一些項目,諸如中央空調、鍋爐、電梯安裝等項目,需要具有相應的安裝資格。此時,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如果沒有相關資格和行政許可,就不能界定為潛在供應商。供應商應正確使用質疑投訴權,同時,監管部門對一些莫名其妙的質疑供應商要合理對待,對擾亂政府采購秩序者嚴肅處理。鑒于相關法規的空白,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對于不符合資格和技術能力條件的潛在供應商,其所提出的質疑投訴,相關部門不予受理?!边@樣就有足夠的依據將那些莫名其妙的質疑供應商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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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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