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為政采履約驗收設規矩陳繩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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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為政采履約驗收設規矩陳繩墨
本報訊 記者昝妍 通訊員舒心報道 近日,寧夏財政廳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分別從主體及職責、程序、監督檢查等方面對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工作設規矩陳繩墨。
采購人是履約驗收的“主刀手”。《暫行辦法》規定,采購人是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的責任主體,除了要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履約驗收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流程外,還需要把履約驗收嵌入單位內控管理體系。此外,采購人還應加強履行驗收義務,確定驗收結論,依法處理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合同履行糾紛,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和違約失信行為,及時在“寧夏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記錄反饋,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此外,采購人可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履約驗收,第三方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代理機構和具有資質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履約驗收的, 采購人應當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認真審查,并對意見進行書面確認。《暫行辦法》強調,委托履約驗收不轉移或免除采購人履約驗收工作的主體責任。
履約驗收程序不是采購人的“獨角戲”。在履約驗收程序方面,《暫行辦法》明確,當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條件達到時,供應商應當先組織內部自驗,自驗合格后再及時向采購人書面提出履約驗收申請,自驗情況作為相關證明材料。采購人自收到供應商提出的履約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達到采購合同約定的履約驗收條件,達到履約驗收條件的,啟動履約驗收程序,向供應商發出《政府采購履約驗收通知單》,未達到履約驗收條件的,書面告知供應商。采購人應當成立履約驗收小組,負責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具體工作,出具驗收意見,并對驗收意見負責。
此外,《暫行辦法》還強調,前期參與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購回避制度規定的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履約驗收小組成員參與履約驗收工作。履約驗收小組應當由采購需求制定人員、實際使用人員等至少3人以上單數組成,并確定一名負責人。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由采購人從本單位自行選擇,也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驗收。
財政部門應把好履約驗收監管“關卡”。《暫行辦法》指出,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一方面,應建立完善履約驗收監管體系,指導和監督采購人嚴格履行驗收義務,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等行為;另一方面,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協助監督檢查,通過項目全流程檢查、部分驗收指標抽檢、部分產品抽檢等方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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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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