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頒布20周年知識競賽精選題目解析3
【答疑解惑】
政府采購法頒布20周年知識競賽精選題目解析3
多 選 題
題目:以下有關禁止性規定的表述中,正確的是:(BC)
A.甲乙兩家供應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均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B.甲供應商直接控股乙供應商,兩家供應商不得一起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C.為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提供監理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D.為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十八條的“本條需注意事項”,“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可以在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中參加資格預審,可選擇其中一家符合資格條件的單位參加采購活動”。故選項A錯誤。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故選項B和C正確。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在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情況下,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等服務的供應商,可以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故選項D錯誤。
專家點評(張旭東):公平競爭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對關聯供應商及存在利益沖突的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其目的是維護競爭的公平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供應商之間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制度安排。選項A將甲乙兩家供應商均予以排除,顯然超越了立法,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權利限制超過了法律的范圍,故不正確。
《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這是基于以下考慮:第一,參加采購項目前期工作的供應商,由于了解采購項目內容,處于有利競爭地位,若允許其再參加采購項目的實施,則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第二,若采購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實施由一家供應商承擔,則使得采購項目的相互制約、管理、監督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采購人承擔的風險較大。由于單一來源采購不是競爭性采購方式,因此與該禁止性規定立法目的并不沖突,故《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將單一來源排除在該款規范范圍之外,因此D錯誤。“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又是指什么呢?財政部辦公廳《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對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咨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問題的函》做了答復。該答復稱,“其他采購活動”指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活動。因此,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范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策劃/昝妍 設計/李建維 文字/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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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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