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煥東:公共服務采購應科學界定公共需求
徐煥東:公共服務采購應科學界定公共需求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徐煥東教授
“政府采購公共服務,與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服務型政府息息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表示,政府采購行為本質上不只是為政府機關本身進行的采購,而是為廣大的納稅人采購,為社會公眾服務。因此,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最終目的,是為納稅人提供最適合的、價格相對低、服務優良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同時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各種調節社會的服務功能。
對于政府采購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徐煥東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是要科學地界定需求。政府要了解公共的需求,對于需要購買哪些服務、不需要購買哪些服務、購買哪種服務最合適等問題進行科學的定位,并明確相關的標準和規范。比如公眾需要交通服務,政府就要界定哪種方式更能滿足公眾的需求,是發展出租服務還是發展公共交通?如果是發展公共交通,那么如何設定線路最合適?也就是說,市場上可能有大量多樣的服務都能滿足要求,但哪一種更適合公眾、最恰當地滿足公眾的需要,這是政府采購要首先考慮的。
二是要盡可能地降低成本。市場規律同樣適用于政府采購,實現同樣的公共服務功能,政府采購要盡可能減少成本、實現價值最大化。
三是要盡可能地提供優良的服務,對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要進行有效監督。在公共服務實現市場化的過程中,政府由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轉變為決策者和監管者,一方面,要保證通過競爭機制選擇出的供應商具備良好的履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確保服務提供的質量。
四是要充分發揮政策功能。比如,節能環保、鼓勵科技創新等政府采購政策都應該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五是要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以及規范的程序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趙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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