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一些套路 多一份真誠
執行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少一些套路 多一份真誠
■ 李瑩 鄒燕
一直以來,中小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從國家到地方各層面,對中小企業發展提供的支持也很多,包括減稅降費、金融扶持、優化政府服務、權益保護等。
在政府采購領域,2012年執行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規定了為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等具體措施,其中就小微企業投標給予價格扣除的支持也早已深入人心。近年來,《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規章辦法相繼出臺,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支持的政策體系。面對這樣一套“組合拳”,如何準確理解并執行,自然是每一位政采當事人的必修課。
關于預留采購份額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統籌制定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并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
結合《辦法》和《通知》的規定,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應為:一是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二是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預算總額3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預算總額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2022年下半年階段性提高至40%)。
上述第二、第三項內容為預留份額采購,具體措施為: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一定比例;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給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以預算1000萬元貨物類項目為例,其中400萬元部分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600萬元部分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則至少需要預留180(600×30%)萬元的貨物采購面向中小企業,該預留份額可以以一個項目或者項目中的一個產品包出現。若600萬元部分不能作出分割(即不能劃分出18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產品包面向中小企業),可以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與,中小企業制造的產品份額須達到180萬元以上;也可要求供應商出具聲明函,聲明簽訂分包意向協議,將180萬元以上合同份額分包給一家或多家中小企業,協議需要對擬分包的中小企業具體情況進行描述。聯合體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作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中標后將予以公開。
在實踐中,某些項目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辦法》規定了“可不預留采購份額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形”,包括: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按照《辦法》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等。
在實踐中,采購人預留采購份額需要關注以下幾個問題:對于屬性定義為貨物的采購項目,若由多個產品組成,市場調研需要確認是否都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否則容易造成項目失敗;需要事先準確定義項目屬性,如,系統集成本應定義為服務而非貨物,在判斷是否適宜預留份額的“對象”時,從系統集成服務商轉為項目中服務器等設備的制造商,引發錯誤;特別關注應當預留但可不預留的情形,如,事業單位、協會等非企業主體作為潛在供應商,單一來源方式實施采購,原裝進口產品制造商不屬于中國境內企業,不適用中小企業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等。
此外,可不預留情形中關于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內容,則需要采購人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論證落實。目前,常見做法是采購人通過前期市場調研、需求制定等過程確認項目不適宜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并向財政部門說明理由。
關于價格評審優惠
價格評審優惠適用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也包括預留份額項目中非預留部分采購包。而且,價格評審優惠僅適用中小企業中的小微企業。
根據《通知》和《辦法》,價格評審優惠措施為: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對小微企業報價給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工程項目價格扣除比例為3%—5%;在貨物服務采購項目中,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對于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對聯合體或者大中型企業的報價給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工程項目價格扣除比例為1%—2%,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分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3%—5%作為其價格分;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的采購項目,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1%—2%作為其價格分。
價格評審優惠的落實也需要注意對項目屬性的準確定義,因為工程、服務項目是對投標主體判斷,而貨物則需要對其產品制造商是否為小微企業進行認定。
關于禁止性行為
《辦法》第五條規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上述條款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等內容相呼應。
采購文件若存有與上述規定相應內容不符的便屬違規,容易判別;難判斷并可能存在爭議的事項多為間接的、隱性的,但近年財政部門的指導性案例、投訴處理意見等也能提供一些處理思路。
如財政部2017年公開的第4號指導案例明確指出,雖然(業績)合同金額的限定不是直接對企業規模的限定,但由于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有關供應商特定金額合同業績條件的設置,實質是對中小企業營業收入的限制,構成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財政部第22號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對信用A級納稅作為評分條款也有闡述,“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等相關信息,與供應商經營年限及經營范圍等掛鉤,與有關規定不符。
綜上,采購文件中變相隱含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指標的,均涉嫌歧視中小企業。類似的常見證書還包括:AAA重服務守信用單位、AAA重質量守信用單位、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國物業服務百強企業等。
但這并不意味著采購人什么證書都不能放入采購文件,也不應給政采當事人一種主觀印象,但凡政府采購文件使用中小企業不具有或獲取有一定難度的證書,便屬于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筆者認為,“矯枉過正”的做法會給項目特別是專業性較強項目的實施帶來困擾。
在某案例中,有關文件明確,將管理體系相關認證證書作為資格要求并不屬于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稱“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申請條件沒有對企業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出限制”。
除了管理體系證書,某網友提問:“是否可以將申請條件之一的‘需要公司成立1年時間的軟件運維服務A證書’作為評審因素?”有關財政部門答復,A證書如果能夠體現采購人的服務能力,可以作為評審因素,不屬于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成立年限門檻的情形。無獨有偶,在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海南協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與三亞市財政局、海南省財政廳行政復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中,關于技術要求條款“23.出眾的性價比及長達10余年的國內外市場發展,擁有國內外市場覆蓋率最廣大的客戶群體”是否“明顯排斥了新品牌及新上市的新產品”的爭議作出判定,認為該參數設置并未指向特定供應商,經查符合該項要求的品牌有多家,不是獨家功能及技術要求,不存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關于可能“對中小企業不友好”的一些條款(或評審因素)設置,是否與質量相關、是否與項目特點相適應、是否有充分的市場競爭,是法律和監督考量的重點。
筆者認為,類似的跟產品質量相關、與項目履約能力有關的專利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沒有對企業規模條件作出限制的類似證書和獎項,以及不限制特定行政區域和行業的業績均可作為評審因素。而與項目特點相適應的人員資質、職稱職業資格、行業培訓合格等證書,本身就跟企業規模條件、經營時間無關,自然也可作為評審因素。這也是法律法規賦予采購人使用綜合評分法擇優的權利。
關于中小企業的其他扶持措施
在政府采購活動全流程中,各當事主體通過取消投標保證金、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推行信用承諾制(線上查詢的信息均無需提交紙質材料)、引入信用擔保、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合同融資、加速支付合同款項等具體幫扶措施,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支持體系,增強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市場上的競爭力,激發中小企業在政采領域的活力。
筆者認為,政采當事人應當客觀公正地理解和執行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一方面,采購人不能“唯品牌論”,并不是只有大品牌、大企業才能實施完成好項目,中小企業也是產業創新、技術創新的重要推動者,采購人在制定采購需求時應充分考慮資金節約以及項目特點,優先選擇跟項目需求適配的中小企業;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注重打造自身核心技術和口碑,塑造“專特精”品牌,用過硬的產品質量與服務品質讓采購人安心、舒心、放心。同時,企業之間也需要相互監督,避免提供虛假信息謀求中標等行為的發生,保護正規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之,只有政采當事人之間做到彼此尊重和理解,執行運用政策過程“少一些套路,多一份真誠”,才能有效實現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價值理念。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