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配合調查會面臨行政處罰嗎
【案例看臺】
虛假配合調查會面臨行政處罰嗎
■ 孔祥林 李西
案情回放
A公司、B公司參加了由某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活動。經評審,A公司被評標委員會推薦為中標供應商,隨后,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布中標結果。排名第二的B公司對中標結果不服,依法提起質疑、投訴。財政部門受理B公司投訴后,向A公司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A公司向主管部門提交的投訴答復材料中含有一份業績資料,經進一步核查,該業績資料屬于虛假資料,但該份業績資料并未放入投標文件中,于是主管部門依法啟動監督檢查程序。A公司在主管部門啟動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程序后積極配合查清案件事實,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較誠懇。
處置情況
主管部門認為A公司的行為屬于“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情況”的情形,根據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客觀因素以及相關證據,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范〉的通知》(財法〔201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決定將A公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作出罰款和1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焦點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與投訴事項相關的供應商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是否會面臨行政處罰?
誠信原則貫穿政府采購活動全流程。供應商一旦參與投標,其投標行為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范疇,有義務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該義務包括誠信、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等有利于還原客觀事實的內容。如果供應商在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過程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的資料,則該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屬于拒絕配合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資料亦將面臨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供應商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資料,可被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就本案而言,A公司自行制作業績資料,主觀上故意在財政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投訴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且客觀上實施了前述行為,直接違反了相關規定。因此,主管部門對其進行了處罰。
案例啟示
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供應商應始終堅持,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如下:
提起投訴,應確保有據可查且材料真實。如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依法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投訴。但提出投訴應確保證明材料真實,不得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獲得證明材料,否則會被主管部門認定虛假、惡意投訴。除被主管部門決定駁回投訴外,還將面臨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禁止1—3年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風險。
作為相關供應商,應如實配合調查。主管部門受理投訴人提起投訴后,會在法定期限內將投訴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抄送給與投訴事項相關的供應商。投訴事項的相關供應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提供證明材料,并確保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否則會被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從而面臨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以及1—3年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行政處罰的風險。
(作者單位: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深圳市寶安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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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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