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推動PPP規范發展、陽光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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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推動PPP規范發展、陽光運行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規范發展、陽光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PPP模式的適用范圍、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開展、存量資產轉讓等作出規定。
在PPP項目前期論證方面, 《通知》明確,要充分做好項目前期工作,規范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壓實項目庫管理責任,健全項目入庫聯評聯審機制。其中提出,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科學把握PPP模式的適用范圍,對于屬于公共服務領域、需求長期穩定、回報機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運營內容的項目,可采用PPP模式實施,優先實施具有強運營屬性、具有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壓實轄內市縣財政部門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責任,指導市縣財政部門規范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工作,嚴守每一年度本級全部PPP項目從一般公共預算列支的財政支出責任不超過當年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紅線(以下簡稱10%紅線)。合理分擔跨地區、跨層級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嚴禁通過“借用”未受益地區財政承受能力空間等方式,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約束。審慎合理預測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規模和增長率,嚴禁脫離項目實際通過“報小建大”等方式調整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規避財政承受能力10%紅線約束。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超過10%紅線的地區,不得新上PPP項目;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超過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PPP項目。
為推動項目規范運作,《通知》要求,保障社會資本充分競爭,規范存量資產轉讓項目運作,完善項目績效管理,強化項目履約管理。其中提出,鼓勵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作為社會資本方平等參與PPP項目。地市級、縣區級地方人民政府實際控制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資參與PPP項目,不得作為本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PPP項目社會資本方資質的穿透管理,防止內幕交易、關聯交易,防止政企權責不清和地方保護主義。擬采用轉讓—運營—移交(TOT)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的項目,應具有長期穩定經營性收益,嚴格履行國有資產評估、轉讓程序,合理確定轉讓價格。TOT項目不得由本級政府實際控制的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方搞“自我循環”,不得通過將無經營性收益的公益性資產有償轉讓或者分年安排財政資金支付資產轉讓成本等方式虛增財政收入。
此外,《通知》還強調,要加強項目合同審核,加強項目執行信息復核,規范項目預算管理,嚴防隱性債務風險。推動項目信息公開,強化財政承受能力動態監測,強化信息公開監督管理,保障項目陽光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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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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