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推動政府采購工作高質量發展
【一線思考】
以法治力量推動政府采購工作高質量發展
■ 舒燕
自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江蘇省徐州市財政局以“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的工作豪情勇毅前行,以法治力量推動政府采購工作高質量發展。一方面,堅持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不折不扣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夯實監管基礎,進一步規范采購行為。另一方面,秉持為民情懷,確保監管的溫度,千方百計為企業排憂解難,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全力打造區域內政府采購的示范、引領標準。
為著力強化多元化監管措施,確保政府采購在陽光下運行,徐州市財政局多措并舉推進陽光執法。一是主動作為,凝聚多方監管力量。采取多點聯動方式,與市監委、市審計局對接,建立政府采購監管聯席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二是多管齊下,加大監管力度。通過主動篩查違法違規隱患、在采購流程辦理中注重發現違法行為、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常態化監管。對各種渠道發現的線索,立即開展調查,對違法違規行為確定一例處理一例。三是寬嚴相濟,柔性執法與行政處罰相結合。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對嚴重違法行為,加強處理、處罰力度,同時,通過通報、行政指導、信用評價、績效考核等柔性執法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四是持續發力,促進執法與普法有機融合。在執法過程中,注重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宣傳講解,讓執法對象知法守法,提升執法效果。
為落實助企紓困政策,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徐州市財政局從五方面入手加大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一“提”,提高政府采購面向中小微企業預留份額。出臺配套文件,要求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的預留比例不低于40%,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二“減”,減輕疫情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影響。全面取消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收取現金,不得設置質量保證金。三“改”,改造政府采購執行系統。對系統進行改造升級,在采購項目建項時必須填選“是否面向中小微企業項目”,選擇是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項目,在發布的采購公告中將自動標注“本項目是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四“清”,清理妨礙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出臺并不斷完善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嚴禁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設置門檻;嚴格執行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重點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情況進行審核,監督采購代理機構全面落實支持中小企業各項政策,杜絕發生違反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的不當行為。五“降”,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推廣政府采購貸、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履約保單等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融資產品,推動政采貸擴面增量,擴大政府采購信用產品適用范圍,積極協調銀行、軟件公司,推動蘇采云系統、財政一體化系統、中征網系統融合,打通融資堵點,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
徐州市財政局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創新為動力,不斷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主要發現以下問題:一是采購人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專業化水平較低。部分采購人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甚至是“門外漢”。缺少對采購人系統的培訓,未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導致采購人主動學習政府采購知識的動力不足。二是代理機構進入政府采購領域的門檻不高,其執業水平參差不齊。市場準入門檻偏低,導致代理機構數量呈井噴態勢,但其專業隊伍建設不足,內部未形成有效培訓機制,造成專業人才數量較少、人員流動較大的局面。三是評審專家責任意識淡薄,評審專家管理機制欠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數量大幅增長,但部分評審專家對評審工作不夠重視,違反評審紀律、未按規定評審、超額索要評審費等現象時有發生。專家品目分類較分散,部分品目專家人數不足。四是供應商投訴成本較低,投訴數量逐年增加。筆者在投訴處理中發現,無事實依據的投訴較為普遍,不中標就投訴、惡意投訴的行為并不少見。
針對實踐活動中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一是加大對各政府采購活動參與方的政策培訓力度,建立完整配套的培訓機制。創新培訓形式,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方式,豐富培訓課程。二是細化代理機構評價管理辦法,增強指標體系的可操作性。根據規模、開展業務情況等出臺分類標準,細化評分細則,對代理機構實行精細化管理。三是建立評審專家定期考核評價機制。結合各類采購業務評審過程中的重點問題、處理辦法等,定期出具考核試題,提高考核內容的實操性、專業性,實現評審專家考核通過入庫、考核不過出庫的動態出入庫機制。四是加大對惡意投訴行為的懲戒力度。搭建投訴處理情況記錄平臺,定期對不良行為記錄名單進行公示,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信息共享。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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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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