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政府采購實質性要求
淺析我國政府采購實質性要求
■ 羅亞鵬
實質性要求能否作為政府采購中的評分項以及如何設置,在業內存在一定爭議。筆者認為,要根據該要求能否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的基本目標和基礎需求,來判斷其能否作為實質性要求。如果實質性要求的設置不滿足國家標準,與項目實際需求不匹配,存在排斥或者限制潛在供應商參與投標等,則該要求不能隨意作為評分項。將實質性要求設置為評分項時,其必須是可以細化、量化,且與具體項目的采購需求以及商務條件相契合的。
實質性要求的法律含義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此外,實質性要求在我國相關規定中有類似于實質性變更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由此可見,政府采購中所指的實質性要求,是質量、數量、標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項目期限、項目地點和方式等必須達到采購人所采購的政府采購標的的必備要素。如果投標人不滿足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那一般就難以完全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設置實質性要求的重要性
一方面,設置實質性要求有著政府采購項目的實質性需求。對于特定的產品,國家和地方都會有相應的強制性質量標準、規格要求等,這是招標文件中必須予以規定的實質性條款。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七條,“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因此,在編制采購需求時,如果采購的技術或者商務要求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則必須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并標注為實質性要求。
另一方面,通過實質性要求的設置,有利于采購人采購到最滿足自身采購需求的中標供應商。如果采購的技術或者商務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則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采購人可以直接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編制采購需求,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
我國實質性要求設置存在的問題
首先,對于實質性要求能否作為評分項,業內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在評審因素設定中,可以將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審因素并給予一定分值,但如果將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審因素,則應符合政府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也有觀點認為,既然是實質性要求,那么本質上其應該與資格條件一樣,不能再作為評審因素。
其次,對于實質性要求的范圍和設置沒有明確規定。我國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單獨明確規定實質性要求的范圍,也沒有明確實質性要求應當如何設置、能否作為評分項、作為評分項又該如何設置,這使得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對實質性要求的設置存在較多爭議,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效率。
最后,對于實質性要求的設置往往缺乏專業性和科學性。客觀上,采購人難以具備對所有政府采購項目的專業知識,有時難以把握不同政府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的度,因此,會導致政府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在不同區域、不同期間內的設置存在一定差異,且實質性要求的設置往往缺乏專業性、科學性和合理性,難以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的經濟效益。
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分項的前提
實質性要求能否作為評分項不能一概而論,把實質性要求設置成評分項,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即使是同類型項目,也不能全部照搬。筆者認為,實質性要求可以作為評分項,但必須符合一定的前提條件。
第一,如果將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分項,則應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即不屬于資格條件等,這是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分項的強制性要素。
第二,如果將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審因素以及評分項,則此實質性要求必須符合項目的實際需求。這需要采購人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對不同政府采購項目的實際需求進行準確把握。
第三,實質性要求如果作為評分項,則必須是可以細化、量化,且與具體項目的采購需求以及商務條件相契合的。實質性要求作為評審因素時,不能設置得太過粗略,或以優、良、中、差等模糊含義作為評分標準。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通過吸取不同政府采購項目的實踐經驗,形成統一的指導性標準,防止實質性要求的設置標準在不同項目中存在較大差異。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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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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