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視同中小企業
【有問有答】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視同中小企業
■ 劉毅
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視同中小企業?
回答
此前,有網友向某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問: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通過自行申報納入小微企業名錄庫嗎?小微企業名錄庫中包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嗎?對此,全國是否有統一的政策?
對于這一提問,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答復是:根據《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判斷技術標準》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不納入小微企業的類型范圍,不能申報納入全國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服務網(小微企業名錄)。
對于上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回復,仍有網友追問道:“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屬于企業?我合作社是一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市龍頭企業時,有關部門認定我們不是企業,不能申報。”
對此,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回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是不同的市場主體類型。
綜上,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基于家庭承包的一種互助性經濟組織,由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者自愿聯合。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具有不同的性質,是不同的市場主體類型。同時,根據《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判斷技術行業標準》第三條關于小微企業的類型范圍規定,事業單位、社團法人、集團、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不納入小微企業類型范圍。
此外,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等現行制度規定,視同小微企業的僅有符合要求的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視同中小企業的其他主體能否享受政府采購扶持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在目前沒有國家層面的相關法規另行規定時,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地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不得擅自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非企等其他主體視同中小企業并給予其政府采購扶持政策。
(作者單位:四川省儀隴縣政府采購中心)
法律連接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