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如何評價匈牙利公共采購
【國際動態】
OECD如何評價匈牙利公共采購
前不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OECD公共治理評論之匈牙利公共采購中的生命周期成本》(以下簡稱《評論》),旨在盤點良好做法,提高相關利益攸關方對使用生命周期成本(以下簡稱LCC)方法的認識,以應對當前社會、環境和經濟挑戰。
《評論》指出,雖然匈牙利尚未制定公共采購系統的總體發展戰略,但其在《關于提高公共采購系統效率的必要措施(第1027/2021號政府決議)》中列出了政府在發展公共采購系統方面的戰略優先事項。如,增加綠色公共采購的使用、減少單一投標程序的數量、提高中小企業獲得公共采購的機會、制定衡量匈牙利公共采購系統效率的綜合方法等。
據悉,匈牙利于2015年頒布的《公共采購法》界定了其公共采購的監管框架。該法由若干實施條例加以補充,且這些條例明確了匈牙利公共采購不同方面的詳細規則。根據《評論》,匈牙利將環境因素納入公共采購程序中,其法律框架為使用LCC等可持續性和包容性公共采購方法提供了充足空間。
匈牙利《公共采購法》傾向于使用最佳價格質量比而非價格標準。該法明確規定,在設計、工程和建筑服務或公共工程中,禁止使用價格標準。但若訂約當局(指國家、地區或地方當局,公法管轄的機構,由一個或多個此類當局,一個或多個公法管轄的此類機構組成的協會)的需求只能由特定的貨物或服務來滿足,而該貨物或服務能夠滿足確定的質量和技術要求時,則可使用價格標準。在競爭性對話和創新伙伴關系的情況下,匈牙利《公共采購法》規定,必須在最佳價格質量比標準的基礎上授予合同。總體而言,匈牙利《公共采購法》要求訂約當局根據最佳價格質量比選擇中標者,并鼓勵訂約當局在評價框架中增加環境和可持續性相關次級標準。
此外,與最低價格標準相比,匈牙利《公共采購法》允許更廣泛地應用最低成本標準,原因在于在公共工程中,基于最低成本方法也可能選擇到合適的設計師或工程師。在以最低成本作為授標標準的情況下,須使用訂約當局確定的計算最低成本的成本效益方法,來選擇經濟上最有利的投標書。
在成本效益方法中,匈牙利《公共采購法》強調并詳細規定了LCC計算方法的應用。當訂約當局在評估期間使用LCC方法評估貨物、服務或工程的成本時,應在啟動該程序的通知中提及該方法。同時,訂約當局還應在采購文件中指出,投標人需提供哪些數據,以及訂約當局將使用何種方法運用這些數據確定LCC。
LCC的計算應在相關范圍內涵蓋貨物、服務或工程生命周期內的部分或全部以下成本:一是由訂約當局或其他用戶承擔的費用,包括與采購相關的成本、使用成本(如能源和其他資源的消耗)、維護成本、報廢成本(特別是收集和回收成本)。二是在貨物、服務或工程的生命周期中,歸因于與貨物、服務或工程相關的環境外部因素的成本,前提是其貨幣價值可以確定與核實,而這種成本可能包括溫室氣體排放和其他污染物排放的成本,以及其他緩解氣候變化的成本。
用于評估環境外部因素成本的方法應滿足以下所有條件:一是該方法是基于客觀事實且可核實的,確保遵守相關規定,不得不適當地偏袒或不利于相關經營者;二是該方法是預先確定的,而非針對某一程序特制;三是該方法所需數據可合理獲得。
除了強調LCC在《公共采購法》中的應用,匈牙利還于2021年9月3日通過了國家清潔發展戰略(以下簡稱NCDS),助力匈牙利實現2050年溫室氣體零排放目標。NCDS基于一種綜合建模方法,探索各部門的排放軌跡,以及脫碳過程的全系統和跨部門動態。《評論》表示,NCDS為匈牙利2050年前的經濟去碳化鋪平了道路,由脫碳推動的綠色轉型也將有助于匈牙利向循環經濟過渡。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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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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