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為何無效了
【來自實踐】
建設工程合同為何無效了
■ 袁方
工程作為政府采購的標的之一,是指建設工程,具體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痹趯嵺`中,不少建設工程施工類政府采購合同因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而無效。本文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就法院認定此類合同無效的規則進行分析介紹。
合同無效的情形
無效合同是指雖已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之一是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以下簡稱《建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上述規定,建設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或者雖招標但中標無效的,屬于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此種情形下,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
至于哪些工程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本唧w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000年5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發布,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作出規定。根據該規定,上述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以及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在此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以及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這一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2018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對必須招標工程的范圍和規模標準重新作出規定?!侗仨氄袠说墓こ添椖恳幎ā返诙l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其第五條規定,上述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必須招標。相較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無論是在工程范圍還是規模標準上,都有一定放寬,進而縮小了必須招標工程的范圍。對屬于上述必須招標范圍內的工程,采購人沒有進行招標即確定供應商的,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至于哪些情形屬于中標無效之情形,招標投標法第五章規定了六種中標無效的情形:一是招標代理機構違反該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二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三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四是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五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該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六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的,視同于“應招未招”,故此種情形下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無效。
無效合同的后果
合同無效,自成立時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基于無效合同而為之履行也應恢復至履行前的狀態。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有二:一是返還財產,二是賠償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履行是施工人將建筑材料和勞務等物化到建設工程中,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返還已無可能,只能進行折價補償。關于折價補償的條件以及以何種標準折價補償,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也有規定,據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采購人向供應商折價補償的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對于質量合格的工程,采購人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對供應商進行折價補償。之所以將無效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作為折價補償的標準,主要是考慮到這一約定畢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參照這一約定進行折價補償符合雙方關于工程價款的預期,不致于使任何一方因合同無效而獲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另一后果是賠償損失。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過錯而遭受了信賴利益損失,換言之,就是一方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支付了定約和履約費用,后因合同被確認無效,這些費用未獲補償,故其有權請求過錯一方予以補償。《建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六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边@一規定一方面明確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另一方面,還明確了在損失大小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有關約定確定損失大小。
(作者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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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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