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發文規范采購合同管理工作
強調采購人主體責任
華中農業大學發文規范采購合同管理工作
本報訊 記者王國龍報道 近日,《華中農業大學采購合同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細則》強化了采購人主體責任,明確了各方職責,以規范學校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風險,保護學校權益。
“之前學校的采購合同管理工作較為粗放,《細則》將為采購活動的各方參與者提供更為具體、詳細的操作規范。”該校相關負責人如是說。
《細則》明確,采購人使用學校預算資金,采購貨物、工程、服務項目金額達到2萬元所簽訂的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適用該細則。采購人應當遵循“一事一約”的原則,不得將同一采購項目拆分成多個項目單獨簽訂合同。
《細則》明確了采購人是合同簽訂的第一責任主體。采購人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前,采購人應對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資信狀況、經營范圍、履約能力、經濟實力、社會信譽、委托代理權限等情況進行確認。采購人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負首要責任,合同承辦人、審核人、單位負責人需在合同審核表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細則》同時明確了歸口管理部門的責任。采購與招標中心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加蓋合同備案專用章,并編寫合同備案號,以及按相關規定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合同信息。審計室對基建施工合同、修繕施工合同或重大合同進行審核。學校辦公室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的合同文本上加蓋學校公章。
關于合同履約,《細則》明確,合同依法簽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和內容。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或解除的,采購人應提供變更或解除的事由、變更的條款、履行期限、補充協議等材料向采購與招標中心書面報告,經核驗審批后,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采購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并按學校相關規定對供應商履約項目開展驗收工作。在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采購人應憑原采購合同辦理補充合同,簽訂、審核等程序與原合同一致。
《細則》強調,采購人發現對方有不履約行為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維護學校權益。發生合同糾紛時,由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采招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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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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