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標的幾種情形
【一點就通】
延期開標的幾種情形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不乏延遲開標的情況。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是需要延期開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且修改完畢的時間距離開標時間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開標時間,也可以說是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同理,如果采購文件發出后受到質疑,經有關人員核實,采購文件確實存在問題,除不涉及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內容外,采購文件進行了修改,修改采購文件的時間離開標時間不足15日,此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開標時間。
當然,面對不同的采購方式,延期開標的時間要求有所不同,這里也要結合具體的規章制度進行判斷。
另外,在此前的疫情期間,對于非緊急采購項目,因疫情防控而無法開展或無法按規定時間繼續進行的采購活動,采購人可以酌情推遲開標時間。
當然,上述情形并未窮盡需要延期開標的所有情形,具體情況仍需結合法律法規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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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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