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參數后要推遲開標嗎
【有問有答】
更改參數后要推遲開標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有讀者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平臺留言:“在某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項目中,距開標還有9天,采購人對采購文件中的某些參數進行了修改,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推遲開標時間嗎?”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告訴記者,該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也就是說,問題中的采購人應當在開標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無需推遲開標時間。”林日清說。
江西省石城縣財政局的工作人員溫朝文也持有相同觀點,他說:“是的,依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采購文件內容不得不修改或澄清,那么,采購文件修改或澄清完畢的時間距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需至少間隔5日以上,按此規定,我認為,問題中的項目不應延遲開標。”
此外,林日清提醒說,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是磋商文件的必備內容,相關從業者需引起注意。因為《辦法》第十條規定,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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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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