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評審專家優中選優(上)
【來自實踐】
如何實現評審專家優中選優(上)
■ 廖晉
在當前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專家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直接影響著采購過程的客觀公正和采購結果的優劣,影響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執行和政府采購領域的政治生態,也關系到具體采購項目的成敗與否。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遇到一些問題,反映出在當前的政府采購評審體制下,有些評審專家在采購項目評審中的不當行為影響了采購結果的公平公正。為更好地發揮評審專家的專業優勢,實現評審專家優中選優成為當前政府采購評審環節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專家不專”,采購質效不高。一是“專家不專”現象較難及時發現。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通過所在省份的政府采購專家庫,隨機抽取相應數量的項目評審專家,組建評審委員會,開展項目評審工作。在一般情況下,政府采購當事人對項目評審專家的專業能力、履職經歷等情況并不了解,即使出現“專家不專”的現象,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項目評審專家也不會提出異議。只有當出現了質疑和投訴情況時,財政部門才有可能在調查處理中發現評審是否錯誤、有無問題。因此,更為普遍的情況是,無人追究便不再調查,“專家不專”成為時有發生的問題。
二是“專家不專”現象較難準確認定。在現實評審活動中,有一些非典型性的“專家不專”現象,大致表現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評審專家申報入庫的專業與項目評審需求的專業既不相同,也不完全抵觸,看起來好像沾邊,實則風馬牛不相及。第二種情況是,相對某一個評審項目,雖然不是所有評審專家都專業不對口,但只有個別或少數評審專家專業對口,評審中存在濫竽充數現象。第三種情況是,項目評審比較復雜,涉及多個專業,需要具備多個專業知識的復合型專家,但在實際評審工作中缺乏復合型專家,導致專家構成不合理,猶如“單科醫生看全科的病”。凡此種種,非典型性的“專家不專”現象更難認定,爭議性更大。
三是“專家不專”現象較難依法處理。在一般情況下,隨機抽取的專家只要完成了評標,評審委員會就會極力維護評審結果,不會輕易或主動作出廢標的決定,廢標的難題大概率就是交給財政部門來解決。而且,作出廢標決定必會遭到強烈反對,反對的理由大多為“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依法通過專家系統隨機抽取項目評審專家,程序合法,至于系統隨機抽到什么樣的評審專家,采購人無法控制,因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并無違法違規之處,應維持采購結果”。一旦廢標,中標(或擬中標)的供應商肯定會質疑投訴,直至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另外,項目廢標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僅憑此條規定判定廢標,法律依據不足。
在評審過程中的專家管理方面,無法判斷專家是否應當回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了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如:與供應商存在勞動、血親、近姻親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但除此之外,評審專家和潛在供應商之間還可能存在錯綜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比如大額借貸關系等,使采購人防不勝防又無法查證,全憑專家自行認定。同時,回避判斷設置在評審環節,專家到場后再提出回避,需重新抽取、通知新的專家補位,并等待其到場,虛耗大量時間和精力。
沒有明確推選評審委員會組長的原則、辦法,也未能明確評標委員會組長的“責、權、利”。《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由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但87號令沒有明確推選評標委員會組長的原則、辦法及組長的“責、權、利”。一方面,專家們大多不愿承擔更多的職責,目前,西藏自治區區內大部分約定俗成的做法是,由最晚到場的專家當組長,使得組長推選形同虛設,極不嚴肅;另一方面,在競爭激烈的項目中,個別專家可能利用這一慣例,故意遲到以謀取組長之位,并利用這一臨時身份,獲取更多的發言權,引導評審,因此,可能存在評審專家違法違規的風險隱患。
以上問題的存在,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有必要進一步予以規范。(未完待續)
(作者單位:西藏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亞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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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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