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能否越過采購人發詢證函
【“業”問】
代理機構能否越過采購人發詢證函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最近,不少代理機構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后,能否給被質疑人發詢證函,并要求被質疑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答復及證明材料?
之所以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有些采購人要求代理機構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否則代理機構不能給被質疑人發詢證函。
但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告訴記者,這方面確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代理機構可以向被質疑人發詢證函。
“不過,代理機構在收到質疑函后,一般要先和采購人溝通,溝通后再發出詢證函,代理機構畢竟是采購人的委托代理人,從更好地完成委托服務的角度出發,也應先聽取采購人的意見。”張雷鋒補充說。
“發詢證函這件事并不違法。不過從法律關系上講,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之間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關系,因此,代理機構的行為應在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實施。”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的法務工作人員郎迎晨持有相同觀點。
對此,張雷鋒認為,這時需要看代理協議的約定。如果在委托招標代理協議里包括質疑答復的內容,代理機構可以自己處理答復事宜。當然為了更好地完成代理工作,最好征詢采購人意見。如果不包括質疑答復,直接要求供應商將質疑函交采購人即可。
此外,郎迎晨提醒道:“不同于監管部門,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代理機構,都沒有行政調查權,無法通過行政手段向第三方求證,在答復質疑時,所謂的‘調查取證’手段比較有限,如何利用有限的手段合理解決質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理機構的專業水平。”
有業內人士強調,代理機構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代理機構應對公開可獲取的信息進行核實,經采購人同意后,可以向供應商提出提供證明材料的要求,被質疑人沒有法定義務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但被質疑人為了自身及各方利益,配合質疑答復或許是最好的選擇。不然,質疑供應商對答復不滿,還會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可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五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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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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