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陽:規范代理機構服務收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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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陽:規范代理機構服務收費問題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近日,河南省信陽市財政局發布通知,要求規范當地代理機構服務收費問題,對收費標準上限、服務費由誰支付、采購文件如何約定收費內容等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信陽市財政局關于規范信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服務收費是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編制采購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等),組織供應商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評標、談判或磋商等,以及提供前期咨詢、答復質疑、協助合同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指導價轉為市場調節價后,由各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根據合理成本與社會公允利潤率自主確定。鑒于采購項目均實行電子化采購,代理費用及采購成本降低,本市代理服務收費具體標準不得高于《河南省招標投標協會關于印發〈河南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其中政府采購項目單標段收費合計上限不得超過10萬元,PPP項目單標段收費合計上限不得超過20萬元。
關于代理服務費由誰支付的問題,《通知》明確,代理服務費可由采購人支付,也可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人在制定項目采購需求、編制采購預算時,應當在采購預算中明確代理服務費金額或提取標準。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費的,采購人經過市場價格調查,認為項目預算價可包含代理服務費費用的,可以將項目預算金額確定為采購控制價并在采購控制價后注明“已包括應支付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費”,無需單獨列支代理服務費預算。
《通知》還明確,具體收費通過委托協議約定。采購人及其委托的社會代理機構在委托代理協議、采購文件和中標公告中均應明確列示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提示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該項目代理服務費。各預算單位應以切實提高政府采購績效、合理節約財政性資金為出發點,優先選擇服務好、收費低的社會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活動,在與社會代理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委托協議時,應將代理項目的實際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予以約定并列入委托協議。定點(或多家)供應商采購項目、單價競價采購項目,如政府采購計劃列明預算金額,則社會代理機構向所有中標 (成交)供應商收取的代理服務費總和不得超過收費基數與收費上限標準的乘積。如政府采購計劃(資金核定表)未列明預算金額(包括預算金額1元)的,社會代理機構應按照“合理成本+社會公允利潤”原則,確定單個供應商應承擔的代理服務費。采購單位在同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時,應該對代理費用收取標準進行審核,確保費用合理。
《通知》最后還對采購文件收費內容的格式進行了明確。其中包括代理費收費約定、收費標準、服務費交納賬戶等。
此外,《通知》強調,除代理服務收費外,社會代理機構不得再以專家評審費用、公證費用、咨詢服務等名義,向中標(成交) 供應商或報名供應商收取其他費用。各縣區政府采購項目的社會代理機構服務收費可以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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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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